为更好地做到防患未然,《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草案)》被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审议。记者获悉,此次对 2017 年制定的这部地方性法规展开全面修订,重点针对预防网络犯罪、校园欺凌与暴力、重新犯罪等方面作了细致的规定。
细化完善网络预防
减少消除不良因素影响
《条例(修订草案)》作出了规定,涉及一般预防、重点预防和特殊预防等方面。在一般预防这一方面,由于互联网正在迅速发展,所以《条例(修订草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网络预防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以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不良信息,像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还有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等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影响的信息,以及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等。同时,对信息发布后的处置也有规定,即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一旦发现,就应当立刻停止传输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要减少并消除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因素。为此,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能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并且,新增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条款,同时要求服务提供者需在显著位置进行标明。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学校、家庭、公安机关等主体的义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开展相关教育,包括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以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管控能力。同时,要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强化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预防
重点预防主要围绕的是在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之后的管教措施。《条例(修订草案)》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包括分级矫治和专门教育等方面。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同时还可以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采取严加管教的措施。如果存在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情况,经过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评估并同意后,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决定,将相关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这些未成年人包括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以及拒不接受或者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
对于频繁出现的校园欺凌与暴力现象,《条例(修订草案)》将学校、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等各方面的责任义务进行了细化并明确。学校若发现欺凌和暴力事件,应立即予以制止,针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工作,同时向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进行报告;教育部门需通过构建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等一系列举措,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预测和预警;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巡逻防控力度,当学生欺凌和暴力有可能构成治安或刑事案件时,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健全早期预警机制,以防范校园欺凌与暴力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健全事中处置机制,以减轻校园欺凌与暴力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健全事后干预机制,以减轻校园欺凌与暴力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
多措并举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特殊预防主要是在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刑事执行阶段以及预防重新犯罪工作方面作出规定。《条例(修订草案)》强调,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需要依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同时结合其平常的表现、家庭状况、犯罪原因以及悔罪态度等,开展教育矫治与身心修复工作,以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同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得到了补充完善。明确了未成年人接受专门教育以及专门矫治教育的记录需要封存,还有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也需封存。并且对观护教育基地、社区矫正机构、未成年犯管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载体规定了相关的管理要求。
《条例(修订草案)》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建立并健全了监督机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若发现相关主管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存在问题,能够以书面形式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同时,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等形式,依法行使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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