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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微信推实务思考栏目,刊文探讨场外配资行为刑事规制思路

 2025年09月07日  阅读 1

摘要:1.场外配资行为的法律认定基础判断场外配资在各类监管方式中是否属于证券融资性质,是确定其法律后果的必要条件。此类融资行为往往具备证券借贷的核心特点,比如在“系统分仓方式”中,参与配资者还可能因为代表客户向券商发出买卖信号而同时承担证券中介职能。若融资融券商...

1. 场外配资行为的法律认定基础

判断场外配资在各类监管方式中是否属于证券融资性质,是确定其法律后果的必要条件。此类融资行为往往具备证券借贷的核心特点,比如在“系统分仓方式”中,参与配资者还可能因为代表客户向券商发出买卖信号而同时承担证券中介职能。若融资融券商或证券中介机构在未获许可时私自从事相关业务,并且对客户的违规操作并不知情,一般会被认定为犯有非法经营罪,并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2. 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争议

2020年3月证券法生效之前的场外配资活动,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调整范围,实际操作中存在明显分歧。2014年证券法第125条列出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的六种证券业务,虽然没有将融资融券业务包含在内,不过规定了“其他证券业务”的补充条款。运用体系解释的方式,融资融券业务能够被视为“其他证券业务”的一种。因此,未经批准开展相关业务的配资人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3. 明知客户操纵市场时的共犯认定

一旦配资者在输送资金或账户时,知晓客户有操控证券市场的情形,便或许会被当作操控证券市场罪的同谋来判定,譬如,张某海在负责资金及账户运作时,已经明了操控者的交易方式,尽管接到监管方面的异常提示,仍旧持续进行配资活动,结果被审判机关判定为操控证券市场罪的同谋。若配资者仅起辅助作用,则按从犯来认定更为恰当,这样可以防止在判刑时出现责任分配不合理的情况。

4. 违法所得的处理原则

审理非法融资及证券操控案件时,须考察证券账号和资金流出的起因、类型、终点,还要看各方的非法获利状况,然后区别对待。对于非法融资集团和证券操控集团的非法所得,必须依照法律没收;至于出资人的钱款,如果他们并不知情,通常要退还等值的证券。证券操控集团投入的保证金算是犯罪开支或手段,应当没收。个人借助融资款项所获得的利益,要视其责任轻重和损害程度,判断是否需要追回以及追回的额度。

5. 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协调

处理场外资金借贷的法律规范,要参照管理措施和审判活动的发展变化。新证券法推行后,相关法律条文更为清晰,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须依据具体案例灵活应对,保证罪行判断和法律规范的统一。管理单位与审判机关要增进配合,界定各种状况下的责任归属,以便建立有力的法律震慑。

6. 总结与建议

场外借钱炒股行为牵涉到非法营业、干预市场等多项法律责任,必须清晰辨别各个参与者的行为类型及心理状态。在法律实施时应当平衡公正与效能,既要对违规行为进行重惩,也不可对无心犯错者施加过分惩戒。往后要继续健全相关法律解释,明确各种情况的处理规范,从而增强法律执行的准确度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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