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
(1) 判断主体行为的效力
民事活动能力在私法范畴里极为重要,用来判断个人所进行行为的法律影响。根据《民法典》,成年人拥有完全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然而,未成年人因为心智尚未成熟,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到限制。具体而言,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批准,才能具备法律效力。这项条款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由于缺乏应有的判断力而承受不恰当的司法后果。
(2) 与刑事责任年龄的协调
判定个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资格,其依据与刑事法律规定的须承担责任的年龄分界相吻合,实现了民法与刑法两个重要领域的统一。在评估一个人能否进行民事活动,年龄只是考量因素之一,还需综合考量其智力水平、精神状况等状况。这种融合了年龄标准和特殊情况审查的体系,确保了认定环节既规范又公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依据《民法典》第19条之规定,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粹对自己有利的行为,诸如接受赠予的物品,亦能进行与其年龄及智力状况相匹配的活动,例如购置一些学习资料。然而,对于其他种类的民事行为,通常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许可方可进行。没有得到许可,这个举动就缺乏明确性,是否有效需要视后续发展而定。
获得法律上的授权,必须进行公开的声明,就是明确地表明对未成年人办理的特定法律事件给予赞同。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因为模棱两可的表态而造成争议,确保在法律层面上做到清晰无误。
未成年人成年后的追认问题
对于成年人对童年时期的法律行为,国家能否给予重新确认,目前尚未明确表态,实践中存在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允许,另一种则持反对态度。
未成年人若未获法定监护人同意缔结契约,契约是否发生效力,须视法定监护人有无认可而定。
如果年轻人到了法定成年年龄,就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资格,法律便视作他们能够完全理解自己过往行为的实质和可能带来的后果,因此允许他们自行选择是否承认这些行为的法律效果。
这项事务的法律漏洞容易造成实际操作中的分歧,未来的立法工作或者官方的说明都要对相关规则进行更深入的解释和明确。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的被告地位
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时,确定被告资格向来是个棘手问题。实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前,司法机构的审判方式不尽相同:有些案件只告未成年人,有些案件只追究监护人的责任,还有的案件把两者都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若损害了他人权益,其责任应由法定代理人负责赔偿。但是,从诉讼角度来看,如果只将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作为被告,可能会出现被告无需承担责任而法定代理人必须赔偿的情况,这种情况违反了民事诉讼中“诉讼失败方需承担不利后果”的基本原则。若仅将监管者视为被告,便违背了侵权行为法中规定实施直接侵权者必须承担责任的条款。
根据这一情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7条有详细规定,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将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同时视为诉讼参与者,这样做既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也维护了审判过程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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