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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男方婚外情赠财产,妻子起诉,法院支持几何?

 2025年08月27日  阅读 2

摘要:【法律适用争议】夫妻一方私自把共同财产送给别人,在法律处理上会引起争议。这种情况牵涉到好几部法律,比如《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这些法律之间有重叠,导致不同法院在判断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应该退还多少财产时,标准各不相同。以前审理这类案件时,有的法院判...

【法律适用争议】

夫妻一方私自把共同财产送给别人,在法律处理上会引起争议。这种情况牵涉到好几部法律,比如《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这些法律之间有重叠,导致不同法院在判断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应该退还多少财产时,标准各不相同。以前审理这类案件时,有的法院判决全部退回,有的只退一部分,还有的不退,这主要是因为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一样。某些司法机构按照《合同法》判定赠予协议成立,仅责令归还配偶其中一方的资产部分;与此同时,另一些司法机构则根据《婚姻法》判定处置行为不合法,责令第三方全部退还。

【无效行为的逻辑矛盾】

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纠纷_离婚财产分割对方不肯支付_公序良俗原则适用

本案二审判决虽然确认赠与行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而作废,却仅判令第三者退还部分财产,实际上造成了“作废行为局部有效”的矛盾。依照旧版《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无效,无效的法律效果是恢复原状,也就是第三者应当退还所有财产。法院在未清晰界定财产归属时下达了部分归还的裁决,这与共同拥有规则相悖,实际上赋予了有过错的一方处置部分所有物的能力,破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完整性。

【法院主动分割的程序问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整体归双方共同所有,除非法律规定的情况,否则不能分开处理。过去的婚姻法律以及《民法典》第1066条、1087条等条文都规定,只有当婚姻关系结束或者出现特殊情况时,才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在这个案件中,其中一方配偶只是要求对方承认赠与行为无效并且全额退还,并没有提出分割财产的请求,但法院却自行决定对共同财产进行具体比例的划分,这显然违背了在诉讼中不主动干预未提出诉求事项的基本原则。这种超裁行为可能导致司法权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过度干预。

【第三者主观恶意的考量】

确认赠与是否有效必须全面分析接受赠与人的心理状态。本案中涉及的第三方清楚赠与人已经结婚却接受巨额财物,显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依照过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没有善意的第三方不能应用“家事代理”的法律原则进行辩护。假如法院裁定赠与部分有效,就等于允许有过错的一方借助赠与来转移财产,这既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责任,也损害了婚姻财产的规范秩序。实际操作中,需要核查款项的去向、彼此的往来情况等情节,务必精确判断对方有无不良用心。

【举证责任分配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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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事件中,信息分布极不均衡,受害的一方常常无法提供证据。第二审程序中运用的“非正常赠与推定准则”具有借鉴价值:一旦赠予的数额远远超出普通生活的需求,就需要由旁观者来证实资金来源的正当性。这一准则调整了证明能力的悬殊,契合了《民法典》第1042条对于家庭婚姻权益的维护理念。往后在立法层面可以更加清晰,把高额赠予的合理性验证义务交给接受赠予的人。

【法律修订的启示】

《民法典》生效以来,第153条与第1066条等法条为同类案件确立了更为清晰的审判指引。应当借助司法解释来完善相关规范:首先,确立配偶单方面的大额财产赠与通常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要求第三方无论是否知情,都必须全额退还受赠财产,并将过错方的赔偿问题另行起诉处理;再次,应统一司法标准,避免出现“部分认可”的相互冲突判决,以此保障法律适用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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