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唐某关于利息支付的法律依据争议
唐某认为借款协议里“利息按1.2分计算”这句话意思不清晰,既可以看作是年息,也可以看作是月息,所以这属于《合同法》中所说的“利息没说清楚”,应该当作不付利息来处理。他的理由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那条规定如果借款合同没有明确说利息怎么付,就等于没利息。唐某觉得,利率说明不够清晰,造成合同条款作用不确定,因此他不用付利息了。
2. 第一种观点:利息约定不明应视为无息借款
唐某的支持者提出,法律规定利息条件必须明确具体,但“1.2分”的写法没有标明计算周期是按年还是按月,属于条款模糊不清。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应当直接判定借贷没有利息,以此保障借款方的利益,防止因条款含糊引发纠纷。这种看法着重说明法律对合同内容精确性的规定,主张必须依照法律条文准确理解。
3. 第二种观点:结合交易习惯与合同解释确定利息
异议人士提出,所谓“利息以1.2分结算”虽未标明具体时段,不过参照民间借贷的通常做法以及合同全部内容的理解,能够看作是月息1.2分,理由如下:
3.1 区分“利率争议”与“利息约定不明”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处理的是有无支付利息的问题,而本案里双方已经清楚说明要付利息,只是对利息怎么算有不同看法。依照最高法院的说明,这类争执要参考银行利率或者交易时的惯例来完善约定,不能随便取消付利息的条款。
3.2 民间交易习惯的适用
许多地方上,民间借款里的“分”一般代表月利率,假如没有另外说明,“1.2分”就是说月利息是1.2%。这种做法在法律实践中得到了承认,也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交易习惯”的说明方式。
3.3 合同整体解释法的运用
借期是七个月,不够一年,若按年化利率十二分之一计算,利息非常少,有失公允;而月化利率十二分之一更契合借贷双方的真正想法。根据合同宗旨、条款之间的联系等全面理解,能够判定“1.2分”代表月息。
4. 司法实践的倾向性分析
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情形,裁判机构常支持第二种见解,该见解主张借助交易惯例及契约阐释来弥补条款中的缺失部分。倘若仅仅因为措辞欠妥就否定利息,或许会助长借款人逃避责任的行为,这与诚信的基本准则相悖。所以,除非出现极端不公平或存在欺诈行为,法庭一般会视利息的约定为合法有效。
5. 结论:利息条款的效力认定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市场惯例及契约阐释,“利息以1.2分结算”应理解为月利率为1.2个百分点。《合同法》与司法解释并非相互矛盾,而是功能互补:前者确立无明确约定时视为无息,后者则为约定不明情形提供补充性规范。该案中,利息给付责任成立,唐某必须依照公允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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