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债务人廖某与债权人就债务问题达成协议,廖某在旧有借据上添注“已偿付贰拾万元,本人负责剩余伍拾万元,每月利息伍分”。争论焦点在于:利息结算凭证是否算作已支付的利息,以及结算期间利息应如何核算。
【争议焦点解析】
1. 关于利息结算欠条的性质
第一种看法指出,借据表明了双方的心意,应当看作是主动支付的利息,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年利率若超出36%,超出部分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有权要求退回多付的金额。
第二种看法是,借据仅算作利息核算单据,借款人还没有真正交付利息,所以不能看作已经付过利息。按照双方商定,年利率是60%,但在结算时段,利息要依照司法保护的上限24%来计算。
2. 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界限
《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两线标准:
司法保护区(≤24%):法院支持出借人按约定利率主张利息;
自然债务区(24%~36%):已经付出的利息不能要求拿回来,没有付的款项法院不会支持。
无效区超出预定额度时,额外利息的条款失去效力,借款人有权利索回已经付出的款项。
【欠条的法律属性】
借据是借款人因未按期归还款项而开具的债权证明,它的产生或许源于购买行为、服务往来、资金占用等法律层面的联系。不过借据仅仅表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不能证明债务已经完成清偿。在此案例里,借据是对资金占用费用的核算确认,并不是钱款实际交付的凭证。
【结论与法律适用】
1. 利息未实际支付借据上写的利息算是清算的最终情况,借款人没有真的去完成付款责任,所以不符合《条例》里“已经付了多余的利息可以拿回来”的要求。
2. 利率调整原则双方商定年息为60%,显著高于36%的法定上限。法院只承认24%以下的利息有效。结算期间的利息须按24%来计算,超出此限的部分没有法律效力。
【实务建议】
借贷双方要确认利率条款是否合法合规,以防因利率过高而使合同失去作用。出借人应该保存好实际交付的记录,借款人则有权依照法律要求退回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过必须以实际支付为依据。在这个案例里,借据是计算款项的依据,它的有效性要和支付情况一起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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