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管理办法背景】
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号)及后续相关文件的要求,全国物业管理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同时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之后才能上岗。为了加强证书管理,建设部颁布了《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这项规定,该规定具体阐述了证书的授予、应用及复审的详细步骤,旨在确保从业者的能力持续符合行业的相关规范。
【证书功能与适用范围】
全国物业管理相关职业资格凭证,是完成岗位培训并符合工作要求的证明,仅限于持证人任职期间使用。此凭证分为三种: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资格凭证、部门主管资格凭证和普通管理岗资格凭证,它们分别由不同层级的院校或监管单位颁发。
【证书申领与编号规则】
1. 企业经理证书具备相应资格的培训机构可以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教育管理司、住宅与房地产管理司提出申请,其编号的前面四位代表该机构的身份代码,后面六位则表示依次增加的序列号,比如从000001起编排。
2. 部门经理与管理员证书由省级住建单位(建设厅)或计划单列市住建单位(房管局)统一负责,培训安排方须向当地教育及房产管理机构递交申请。当地管理机构承担辖区内证书的审批及系统编码任务。
【复检验证机制】
这份文件要求资格认证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各地房产管理单位会同建设技能培养机构按照地区划分执行管理。复查过程中需核实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及继续教育情况,具体实施计划由各地方自行制定并向住建部门报告备案。
【监督管理要求】
1. 地方职责:各地需严格执行证书管理办法,制定复检细则并组织落实。
2. 部级监督:建设部定期检查证书发放与管理情况,对违规单位严肃处理。
3. 培训机构责任:确保培训质量,规范证书申领流程,严禁弄虚作假。
【实施保障】
各地方及有关学校须按照实际情况向住建部门申请相应文件,并且要建立完备的资料保管制度。通过审核机制不断更新从业人员的资质情况,有助于提升物业服务行业的专业水准和规范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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