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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矿物流百亿骗贷案曝光:19家公司联合骗取银行资金,虚假贸易合同成重灾区

 2025年03月10日  阅读 35

摘要:本报记者王柯瑾北京报道6年前,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淮矿物流”)被曝出存在百亿债务黑洞。如今,它再次进入了公众的视野。近日,裁判文书网开始陆续公布与该案件相关的多起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当年淮矿物流联合19家公司骗取银行近百亿资金的...

本报记者 王柯瑾 北京报道

6 年前,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淮矿物流”)被曝出存在百亿债务黑洞。如今,它再次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近日,裁判文书网开始陆续公布与该案件相关的多起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当年淮矿物流联合 19 家公司骗取银行近百亿资金的案件详情逐渐浮出了水面。

通过签订虚假贸易合同,虚构资金用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类似手段,在 15 家银行进行循环融资都没有遇到阻碍,这种情况持续了 2 年之久。此次案件涉及的银行数量众多,金额巨大,这对银行的风险管控难道不是一种考验吗?

然而,存在利用虚假贸易合同从银行骗取资金的现象,且这种现象屡禁不绝。从历年来银保监会所披露的对银行的行政处罚信息来看,票据违规的重点区域就是“无真实贸易背景”。同时,贷款调查工作不尽职,进而导致资金回流到借款方,这也是监管部门会严厉惩处的行为。

虚构贸易资金循环

近日裁判文书网信息表明,自 2012 年起,淮矿物流凭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高额授信,与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等 19 家公司联手。在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形下,通过签订虚假贸易合同、虚构资金用途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从多家银行不断骗取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等资金使用。以此虚增经营业绩、隐瞒债务,并获取非法高额利润,总计骗取金额约为某一数值,案发时仍有约某一数值未归还银行。淮矿物流在这个过程中与上述公司存在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共开具了 7186 份,税额为.29 万元。

《中国经营报》记者进行梳理后发现,能够与 19 家公司“合谋”,主要是因为这些公司自身存在融资需求和压力。以该案中某一犯罪事实来讲,在 2012 年底到 2013 年初这段时间,淮矿物流为了将江苏大和公司所欠的 1.878 亿元债务进行转移且无法追回,当时的淮矿物流董事长汪晓秀与泉州美旗公司实际控制人谢秉臻以及江苏大和公司总经理卢星宇一同进行谋划。接着,淮矿物流向泉州美旗公司开发的“泉州美旗城”项目提供了 4 亿元资金的支持,使用期限为 3 年,而其条件是泉州美旗公司要承担江苏大和公司拖欠淮矿物流的 1.878 亿元债务。

谢秉臻安排卢星宇注册成立了福建展旗公司,此公司作为“搭桥”的公司。淮矿物流通过贸易的方式,把资金以变相的形式给到了福建展旗公司。福建展旗公司接着将这些资金用于泉州美旗城的建设。在这个贸易过程中,涉及到上游的福建展旗公司,以及下游的福州宝林公司和福州铸诚公司。这三方签订了相应的贸易采购合同,然而实际上并没有真实的货物贸易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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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矿物流虚构销售收入的方式是虚构其与上述公司有采购交易。在这样的贸易循环里,淮矿物流先从一家公司进行采购,接着再销售给另一家公司,并且它与上下游公司同时签订购销合同,收付资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形成了一个贸易循环。在整个贸易循环过程里,是完全没有实物的。淮矿物流的销售金额与采购金额之间存在差额,这个差额就是它向上下游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在虚构贸易的资金循环里,淮矿物流把资金以支付采购款的名义支付给一家公司。采购款在这家公司内部流转之后,又以销售回款的形式回到了淮矿物流。接着,淮矿物流用这笔销售回款冲销了其应收该公司的款项,从而形成了资金循环。

其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给对方公司,对方公司将商票在银行质押,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回款给淮矿物流,以此冲销对对方公司的应收款项等。

拷问银行风控管理

上述虚构的贸易使得资金持续从银行融出。刑事判决书(2020)皖04 刑终 20 号是由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该案件涉及 15 家银行,其中有 1 家政策性银行、4 家国有大行、6 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3 家城商行和 1 家农商行。

2014 年 3 月,淮矿物流做出了一个行为。这个行为是虚构了淮矿华东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与江苏百生公司之间的货物购销合同。通过这个虚构的合同,淮矿物流骗取了某城商行芜湖鸠江支行的 1 份银行承兑汇票。这份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为 5710 万元。该银行承兑汇票先经江苏百生公司背书,接着经武汉瑞泰实业有限公司背书,再经淮矿物流武汉分公司背书,而后在另一家国有银行进行了贴现,贴现资金被淮矿物流使用,然而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敞口资金未予偿还。上述城商行某分行清算中心在审核付款时察觉到这一情况,于 2014 年 9 月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无真实贸易背景,就意味着不存在实际的经营活动。就如同普通贷款一样,如果没有收入来源,又怎么能够覆盖贷款呢?一家城商行信贷审批人士如此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有明确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以及转让,需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以及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予对价,也就是应当给予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银行方面之所以会出现类似风险,其一在于银行审核不够严格,业务员要么能力有所欠缺,要么遭遇欺骗;其二在于银行内部人员与企业相互勾结。上述城商行人士依据行业状况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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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为何有这么多的银行没能识破这个“骗局”呢?该城商行的人士说,企业正处于发展上升的阶段,被众多光环所笼罩,被多家银行当作优质企业来看待,不排除存在过度授信的这种情况。

案发后当时淮矿物流的母公司皖江物流公告显示,他们认为淮矿物流的资本金仅为 10 亿元,然而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却高达 130 亿元,并且在授信的时候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如果银行有过度授信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企业融资欲望的增大。那么在法律判决方面,是否会把银行的行为影响考虑进去呢?对于此问题,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宋一欣指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即便导致了过度授信,银行也没有责任,在处罚违法者时不应该考虑银行相反方面的影响。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亮表示,这会成为一个辩护的理由。不过,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种理由,也不会采信这种辩护理由。

高亮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在通常情形下,银行会依据贷款的规模来对企业的实力进行衡量。也就是说,企业之前的业务规模以及纳税额度是否达到了具备签署这些合同以及进行如此多交易的实力。银行通常会进行实地考察。比如盘点库存,查看固定资产,了解员工情况等。通过这些方式去推测企业是否有能力支撑这么多的交易量。然而,尽调并不能百分百发现企业的所有问题。

一位股份行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士谈到如何做好尽调时表示,看企业的发展速度很关键,同时实控人的经营思路也很重要。一个企业的发展规划必须要符合自身的实力。多年的从业经验让他明白,对于那些激进扩张的企业尤其需要保持警惕。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一方面对企业有“好处”,另一方面对银行而言也能够增加存款。在此之前,银保监会所披露的对银行的处罚案由里,常常会提及“通过票据业务虚增存款”这种情况。

例如,企业原本需要 100 万元的资金。然而,银行给企业签发了 2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且要求企业缴纳 50%的保证金。这样一来,企业实际上还是获得了 100 万元的融资。同时,银行却多增加了 100 万元的存款规模。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举例进行解释,企业缴纳 50%的保证金后,能够获得 2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接着,企业拿着这张票到其他银行进行贴现,之后以存款的形式转入承兑银行,再开出票据。如此一来,资金就会不断地从出票人那里回流,循环往复地进行加杠杆操作,企业也就可以融到更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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