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从多维度深入剖析融资租赁与融资售后回租的财税处理,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模式。
一、基本概念与业务特征
1.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具备“融资”与“融物”的功能,属于一种金融服务。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的需求去购买资产,然后把该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合同期满之后,承租人一般能够选择以象征性的价格来购买资产。
核心特征:
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合同期内,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而使用权则属于承租人。
2)融资属性明显:本质上类似于分期付款购置资产;
3)长期性:合同期限较长,通常覆盖资产的大部分经济寿命。
2. 融资售后回租
融资售后回租,即企业把自身的自有资产出售给融资机构,接着签订回租协议,以便继续使用该资产。从表面上来看,呈现出“出售+回租”的形式,然而其本质实则是一种以实现资产变现为目的的融资行为。
核心特征:
企业将资产出售给了出租人,从形式上来看属于资产转移。然而,在此过程中,风险和报酬并未完全转移出去。
资金的变现功能较为突出,其主要作用在于盘活存量资产,并且能够提高资金的流动性。
它的灵活性较强,能够适用于那些资金需求非常紧迫,然而又不想放弃资产使用权的企业。
二、会计处理差异
1.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7. 需处理好租赁期满时的相关事宜。
1)承租方:
在租赁开始日,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进行比较,取其中较低者,将其确认为“使用权资产”。与此同时,确认“长期应付款”。
*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分摊至各期财务费用。
2)出租方:
把应收的最低租金当作“应收账款”,然后依据实际利率法来确认利息收入。
*对出租物不再确认固定资产,而是确认为应收款项。
2. 融资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售后回租需要判断是否具备“融资性质”。
1)若构成融资性质(风险和报酬未转移):
承租方不会确认出售收入,而是把出售价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递延到未来的期间。
继续按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同时确认融资费用。
2)若不构成融资性质(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出售行为确认为收入,回租部分按经营性或融资性分别处理。
三、税务处理差异
1. 增值税
1) 融资租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融资租赁被归入“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这一类别。其具体规定如下: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不动产融资租赁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借款利息后的余额。
2) 融资售后回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3 号》有规定,在售后回租中,其本金部分是不征收增值税的,而仅仅需要对利息部分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来缴纳 6%的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1) 融资租赁
出租方依据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来缴纳企业所得税;承租方所支付的利息费用能够当作财务费用,在所得税之前进行扣除。
2) 融资售后回租
承租方在出售资产时,不会将其确认为销售收入。并且,承租方会继续按照资产原先的账面价值来计提折旧。同时,承租方还会进行支付相关款项等操作。
的利息部分可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四、政策优惠与实务操作建议
1. 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融资售后回租服务时,如果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那么超出的部分就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不动产不适用此优惠政策。
2. 风险防控要点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条款设计需清晰明确,特别是本金与利息金额的划分;
售后回租时,要保证交易的实质符合“贷款服务”的认定标准。要是不符合的话,就有可能被重新归类为普通的销售行为。
五、总结与建议
从上述分析能够得知,尽管二者在形式方面都与资金和资产的流转相关,然而它们的核心目的以及对财务所产生的影响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
1.企业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模式
1)若希望获取长期使用权并最终拥有资产,可选择融资租赁;
2)若希望快速变现存量资产提高现金流,可选择融资售后回租。
在操作层面,要充分对相关财务和涉税政策进行考虑。要合理地对交易结构进行规划。这样做是为了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同时降低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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