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9 月,IASB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6 号——租赁》作出修订。此次修订补充并明确了售后租回中使用权资产以及租赁负债后续计量的相关要求。同时,新增了在具有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里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示例。同时也对包含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处理给出了具体案例指引。这样一来,关于卖方兼承租人对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4. 还得结合租赁准则应用案例。
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相关的部分,将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予以确认。在应用案例中提及,能够按照预期租赁付款额(包含可变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占转让当日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亦或是其他合理的方法(例如按照市场租金、租回建筑面积占比或者租回期间占比等)来确定租回所保留的权利占比。
仅就转让给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来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若资产销售对价不公允,那么销售对价比市场价格低的那部分款项当作预付租金来处理,而销售对价比市场价格高的那部分款项则作为买方兼出租人给予卖方兼承租人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同时要对相关的销售利得或损失进行调整。(租赁准则及准则应用指南)
承租人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一般情况下要遵循现行租赁准则的规定。然而,在后续租赁负债持续计量的过程中,如果确定租赁付款额或者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发生了变化,那么就不可以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相关的利得或损失。(解释 17 号)
在租赁变更致使租赁范围缩小或者租赁期缩短时,承租人依然应当依据租赁准则的规定,把部分终止租赁或者完全终止租赁所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并且不会受到上面第 3 点所阐述规定的限制。(解释 17 号)
对于包含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在租赁开始日确定租赁负债有两种方法。其一,若各期预期租赁付款额能够估计,就根据租赁期开始日预计的租赁付款额来确定租赁负债,同时按该租赁负债占售后租回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定租回所保留权利的占比;其二,若各期预期租赁付款额不能合理估计,需先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租回所保留权利的占比,接着根据该比例和售后租回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相关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最后结合折现率确定租赁期内等额的租赁付款额。(租赁准则应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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