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两维代码”是侵入的,无论是欺诈还是盗窃
[基本案例]从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被告Zou Mou去了台湾的脆皮玉米店,牛奶茶店,蔬菜市场以及购物中心前面的其他地方。微信收据“ QR码”被其自己的微信系列“ QR码”取代,转移到商店的商店消费者客户的总款项为6983.03元。
[不同的意见]关于这种情况的定性,有两种观点:第一个观点是Zou构成了欺诈罪。通过替换更改微信集“ QR码”的“ QR码”欺诈方法,它欺骗了最初支付商人的客户。第二意见是Zou构成了盗窃罪。通过更改微信的“ QR码”来收集“ QR码”,他秘密地窃取了向商人支付的客户的金额,这与盗窃的组成部分一致。
[评估]作者同意第一意见。原因是,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货币支付模式已从传统现金支付逐渐发展为电子支付。侵犯财产犯罪的手段变得更加隐藏和复杂。它与传统侵犯财产犯罪的二进制结构有显着不同。在与受害者分离并被作弊的情况下,您可以考虑在我国的刑法制度中引入“三角欺诈”理论。 “三角欺诈”是理论上的观点。它是指非法财产的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便受害者外的第三个人被困在错误的理解中,然后对财产的实施行事。受害人遭受了大量财产损失。 “三角欺诈”理论在我国家的刑法体系中具有活力:
它有利于欺诈犯罪的组成。 《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欺诈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是一种简单的犯罪,没有详细涉及欺诈罪的组成。在演员分离,欺骗和受害者的情况下,发现欺诈罪并未违反刑法的背景。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掌握以下关键链接:首先,Zou实施了欺诈。从Zou Mou的角度来看,它实际上属于非法拥有他人财产的摘要。 Zou更换了商人微信集的“ QR码”。对于客户来说,这是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并掩盖了真相。其次,此案的受害者与被骗不一致。如果客户知道“ QR码”是Zou的替代品,则不会支付相应的考虑,因此欺骗了客户。商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财产,并且是受害者。第三,客户拥有纪律付款的权限。为了建立“三角欺诈”,我们应该首先确定欺骗者是否具有惩罚能力和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和商人存在于商品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购买商品的钱暂时掌握在客户手中。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他们最终将属于商人。
它有利于全面评估犯罪行为的法律利益。法律和利益是规定某种有害社会行为的刑法的基本基础。在司法联系中,第一个问题是澄清保护特定规定的法律和利益。法律和利益的见解是完全不同的,结论自然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确定Zou的盗窃罪或欺诈罪应该注意到法国人和利益具有犯罪个性的功能。根据综合评估的原则,应从法律和利益的角度确定Zou行为违反了特定的法律利益,然后掌握整个行为的性质。
在外国刑法中,相信信仰的罪行是破坏诚实与信任之间关系的罪行,这也是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尽管我国家的刑法在广义上没有建立一般类型的信徒,但欺诈犯罪的社会伤害类似于与犯罪相似的社会伤害,这不仅违反了公众和公众的所有权私有财产,但也违反了被欺骗人的精神信任的精神信任。感觉。如果Zou确定Zou构成盗窃罪,尽管它可以评估其侵犯商家财产的权利,但它不能涵盖侵犯客户精神信任的侵犯;如果确定Zou构成欺诈罪,它还可以评估财产法和精神法律福利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侵权。
它有利于实施适应惩罚的原则。对犯罪的识别将对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产生重大影响。盗窃和欺诈的罪行是故意犯罪,这意味着两项犯罪都停止了手续和企图犯罪。根据我国家刑法第22和23条的规定,演员为犯罪的工具和制造条件做准备是犯罪准备和准备罪犯。演员已经开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的意愿以外的原因,它没有成功。 Zou被确定为欺诈或盗窃罪的犯罪,犯罪“开始”时间节点的判断将形成重大差异,这将影响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关于如何确定行为的实施,根据主观和客观性的统一原则,它应该具有主观和客观的两个基本特征:主观上,演员犯罪的意愿通过客观的行为实施来充分体现。客观地,肇事者已经开始直接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如果确定Zou构成盗窃案,则如果商店尚未开业并且客户尚未进入商店,则很难将“ QR码”更改为商人的财产权。行为很难确定为起始行为。如果确定Zou构成欺诈罪,则欺诈的组成部分包括“虚构事实,隐藏真理”的欺诈行为,以及更换“ QR码”的行为显然属于欺诈。如今,电子付款已被广泛使用,更改“ QR码”的行为完全反映了非法财产的目的,这构成了对商人财产权的真正威胁。时机更符合适应惩罚的原则。
(作者部门:北京人民的第二个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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