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界定了电子商务的内涵,就是说借助互联网及其他信息网络,实现商品销售或服务供应的各类商业行为。这个定义从技术层面、交易方式和法律特征三个角度进行阐释,从而为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实施确立了清晰依据。
【技术基础的广泛性】
法律选用“信息网络”这个概念,而不是只局限于“互联网”,这表明了它对技术采取中立的态度。这种说法,既包含了目前广泛使用的技术(例如互联网、手机应用程序),也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式网络技术提供了可以应用的地方。具体来说:
1. 传统互联网平台(如PC端电商网站)
2. 移动互联网场景(APP、小程序)
3. 社交媒体渠道(微信朋友圈、直播带货)
4. 应用商店内的交易行为
【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
电子商务法不仅约束了直接的商品贩卖和劳务供给,也覆盖了其他辅助性的业务,
电子支付与结算服务
物流快递等交付支持
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网店装修设计等增值服务
只要这些服务与核心交易行为存在关联性,即属于调整范围。
【经营属性的核心要件】
确定是否属于“营业行为”,主要看其出发点是否以获取利润为主,而不是看是否真的赚到了钱。常见的情况有:
1. 免费基础服务但通过增值服务营利(如会员制)
2. 自然人的持续性营利行为(如微商)
3. 交易链条中任一环节依赖网络完成
金融领域的电子支付行为依然要受到这项法规的管控,不过,并非所有金融业务都遵循同样的规则,而是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
【社交电商的法律定位】
借助社交渠道达成的买卖活动契合网络购物的核心属性,不过该平台能否被视为“网络购物的中转站管理者”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客观中立性:作为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
功能完备性:提供交易场所及配套服务(如订单管理、支付接口)
【跨境交易的适用规则】
对于涉外电子商务活动,法律适用遵循以下原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在国内的购买者自动按照本国法规行事,只有当其自行决定时才会采用外国的法律体系
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可以按照双方意愿进行,如果没有事先商定,可以依据“显而易见的意向”这一标准来判定,比如采用中文进行宣传或者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3. 境外平台交易仍受我国管辖,但当事人可另行约定
【法律适用的例外情形】
两种特殊场景需特别注意:
消费行为完全发生在境外时,可排除我国法律适用
金融服务中电子支付环节仍属电子商务法范畴
这项规定从多个角度进行明确,既确保了法规的预见能力,又增强了实践可行性,为数字经济发展时期的交易规范构建了根本性法律体系。
版权声明:本文为 “博览广文网” 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0755-88186625
电子邮件
admin@lanyu.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