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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社部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05月06日  阅读 2

摘要:教育部门(教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局),新疆生产和建筑部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实施“进一步减轻CPC中央委员会总部和国务院总部办事处的家庭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精神”,加强了校外培训机构的雇员管理,并将培训人员和社会...

教育部门(教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局),新疆生产和建筑部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实施“进一步减轻CPC中央委员会总部和国务院总部办事处的家庭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精神”,加强了校外培训机构的雇员管理,并将培训人员和社会事务所的培训培训的培训行为标准化。机构(审判)”,现在已发行,并进行实施。

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者的管理措施(试验)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雇员的管理并标准化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行为,这些措施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的私立教育促进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中国人民共和国”等制定的。

校外培训机构的第2条雇员是指为小学和中学生和3岁以上的学龄前儿童进行校外培训的机构的员工,包括:教学人员,教学和研究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那些负责培训和教学的人,教学和研究人员是指培训和研究的人。根据其他人员管理助教,班长和其他辅助人员。

第3条本法规适用于招募中国国籍的人,招募外国人员应遵守相关的国家法规。

第2章招募和解雇

校外培训机构的第4条员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遵守习近平对社会主义的指导,具有新时代的中国特征,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及具有中国特征的社会主义体系,充分执行该党的教育政策,并实施培养道德和培养人的基本任务;

(2)爱国主义和守法,遵守宪法的原则,遵守法律和法规,并根据法律履行所有职责;

(3)具有良好的意识形态和道德特征和职业道德,在行为,关心和爱学生方面具有文明;教学和研究人员也应该是榜样,并善良和敬业;

(4)教学和研究人员应熟悉教育和教学定律以及学生身心发展的特征。从事基于主题的管理培训的人必须拥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而从事非学科管理培训的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专业)证明;

(5)小学和中学和幼儿园的非工作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的第5条不得是以下人员:

(1)包含在“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的黑名单”中;

(2)那些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的人受到定期监禁或以上的刑事处罚。

第6条原则上,校外培训机构的全日制教学和研究人员不得小于该机构总数的50%。原则上,对于小学和中学生的离线培训,每次班次的全日制教学人员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2%;对于3岁以上的学龄前儿童的离线培训,每次班次的全日制培训人员不得少于儿童人数的6%。

第7条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署,执行,更改,终止或终止与招募人员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从业者的管理:

(1)校外培训机构应询问有关要招募的人员的性侵犯以及其他非法和犯罪信息,以及要派往该机构工作的劳动派遣部队;

(2)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法律与招聘人员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澄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薪酬,社会保险,评估方法等;

(3)应首次进行职业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和要求;

(4)教学和研究人员的基本信息(名称,照片等),教师资格,教学经验,教学课程和其他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平台和网站的著名地点公开,并在国家统一的监督平台上及时注册。有关其他从业者的信息应在组织内公开。

第9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和培训主题做出公开书面承诺,招募从业人员应遵守这些措施的第4、5、6和7条的规定。

第10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定期执行意识形态和政治素质,专业能力以及其他培训,以提高其教育,教学和研究能力以及服务保证水平。

校外培训机构的第11条雇员不得有以下情况:

(1)破坏党中央委员会权威并违反党的界限,原则和政策的言行和行为;

(2)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

(3)通过教室,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和其他渠道发布和转发错误的观点,或制造和传播错误的信息或不良信息;

(4)歧视学生或侮辱学生,并对未成年人施加虐待,伤害,体罚或伪装的体罚;

(5)当在教学,培训和其他活动中遇到紧急情况或面临危险时,无论学生的安全如何,他们都不考虑学生的安全并独自逃离;

(vi)与学生的关系不当以及骚扰,性骚扰等的行为;

(7)询问或接受学生和父母的财产不当或受益;

(8)根据法律承担刑事责任;

(9)诸如服用毒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规;

(10)非法讲道或进行宗教活动;

(11)促进或参与邪教。

如果从业人员患有上述情况,并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及有关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法律和法规,则校园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法律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合同,并在国家统一的监督平台上同时向他们的人员信息进行更新。

第3章检查和监督

第12条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主管部门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使用,披露监督方法并开放报告渠道,并根据年度检查,特殊检查,随机检查等通过年度检查,检查机构雇员的情况。

第13条如果雇员违反了这些措施的第11条的规定,则情况是严重的,并且经过验证和审查,它将被包括在国家统一监督平台的“外部培训机构雇员的黑名单”中。

第14条如果校外培训机构违反了这些措施,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下令在一个时间限制内纠正情况;如果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则应命令停止入学学生,并在更正期间禁止相关的培训活动;如果诸如未能在截止日期内完成更正或拒绝纠正情况的情况应特别严重,则应根据法律取消运行学校许可证的资格。

第4章附件

第15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条件制定实施规则。

第16条:这些措施应在出版日期生效,并应由州议会教育行政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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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en.bjhwtx.com/post/31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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