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的承诺在法律上有效。
微信聊天记录是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是证据的类型之一。
特别是在民事争议案件中,证明关系存在的电子数据集中在在线聊天记录中(例如,通过微信,QQ等软件),电子邮件,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等,信息,录制和视频材料,录制和视频材料形成或存储在电子媒体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公民法律法案的一般原则的第55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肇事者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
2。含义是正确的;
3。不要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第56条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如果法律规定应使用特定形式,则应符合法律。
扩展信息:
作为电子媒体中存储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用作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用作单独归档的基础。根据真实性的要求,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应将微信聊天记录用作审判实践中最终确定的证据,应满足以下条件:
1。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遵守法律。
2。在没有真名注册的情况下注册微信时,应确定与案件的各方都是案件的当事方。
3。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案件中涉及的事实期间,微信聊天的内容不得含糊,而必须相对完整,并反映当事方想要证明的事实。
由于微信聊天记录具有易于更改和难以识别的特征,因此它们有时不足以将其用作证明的基础。因此,除了微信聊天记录外,还应提供其他证据,例如银行转让凭证,借款人本身的电话记录。
参考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百科全书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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