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外国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股权转移业务所涉及的所得税问题相对复杂。为了标准化外国投资的股权转移行为并指导相关方准确缴纳税款,有必要对外国投资股权转移的所得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根据有关我国公平转移的相关税收法规,本文系统地分析了我国外国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性质,计算方法和税收支付方法,并介绍了外国企业的常用避税策略,以指导相关方以准确处理外国公平转移中的所得税问题,并为相关的相关性提供相关的建议。
随着我国外国投资企业的快速发展,外国投资的外国投资企业的股权转移变得越来越普遍。在外国股票转让业务中,所得税的计算和支付是困扰相关各方的业务谈判的主要问题之一。 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为“新所得税法”)在此问题上有原则规定,但仍有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完善。
1。外国投资的外国投资企业的性质转移所得税的性质和税率
外国投资股权转移的所得税(以下称为“外国投资股权转移)的外国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本质上是预扣所得税。
“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法”(以下称为“外国投资所得税法”)有间接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建立机构或地点,但没有从中国或其建立了本地或实际上的机构,但在中国或其他地方均未获得利息和其他收入,但在某些地方或其他地方,但在某些地方或实际上是在某个地方,但在某些地方或实际上是自动的机构,但该机构或实际上是企业,但该机构或实际上是在中国的。应支付收入的20%。”从逻辑上讲,其中的“其他收入”应包括外国股权转移的收入。
财政部于1987年发布了“有关几项政策和业务问题的国家财政和税收通知”,于1987年在外国投资企业中实施所得税,这清楚地规定了外国投资股票所得税问题的问题:“9。关于外国税收的投资者的收入转移的投资者转移了投资者的收入转移范围转移了投资者的转移范围内的投资者税收转让,超过了交易所的投资范围。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的投资者获得的资本捐款数量由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的投资者转移股权所有权,以转让其在企业中的权益所有权,而20%的扣留所得税应符合条件。”
关于预扣所得税的税率,我国家的外国投资所得税法规定其为20%。州议会关于减少外国企业的利息收入所得税的通知,该问题是从我的利息和来自中国的利息和其他收入中减少外国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述收入与其机构或地点没有实际联系,公司所得税将以10%的税率征收。”
从上面的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实施“新所得税法”之前,我国家的外国股权转让应以10%的价格扣除所得税。
“新的所得税法”规定,如果非居民企业不在中国建立机构地位,或者通过建立机构或地点获得的收入与建立机构或地点没有实际联系,则它应向中国派生的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而适用的税率为20%。可以看出,在实施“新所得税法”之后,外国股权转让收入仍然需要缴纳所得税,税率将从目前的10%调整到20%。
2。外国股票转移所得税的计算
我国对股权转移所得税问题的解释在不同时期内分散在多个法规中,并且这些解释是不同的,只有其中一些适用于外国股票转让所得税。因此,从业人员需要系统地理解这些法规并判断其适用性,以便准确计算出用于外国股权转移的所得税。
财政部[1987]第033号文件规定:“公平转移收入是指超过外国合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在企业中转让其权益的资本捐款金额的转让收入。应根据法规征收20%的预扣税所得税。”在这里,股权转移的收益是转让价格和资本捐款金额之间的差额。转让价格通常被理解为由收购方确定的转让价格,并且应将资本捐款的金额理解为同等金额的RMB。
[1997]第71号,“有关处理外国投资企业的合并,拆分和公平重组的临时规定”重新诠释了应纳税转让收入的解释:公平转移收入或损失的差额或公平转移价格转移的差额转移到平等的价格转移额的差额转移到公平的额度转移。非货币资产或公平性;如果持有的公司没有分配利润或保留各种资金和其他股东的收入,则公平转让人应将其交易的数量转移到股东的保留收入权利(仅限于公平转移的实际额度转移的实际额度)投资股票时实际交付给企业的资金,或在获得权益时实际支付给股票原始转让人的股权转让金额。 “也就是说,应税转让价格不包括持有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以及税后存入的各种资金和其他股东的保留收入。
可以从峡谷国议会[1997]第71号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保留的收入项目,例如盈余储量和外国股东享有的外国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不包括在股票转移价格中,但没有指出供应量的资本和资本量的销售量的差额,而不是付费资本的差额。计算股权转移所得税。为外国投资企业形成资本储量有很多原因。其中,由外国股东过度投资组成的资本储量包括在第71号文件的“股本”中,而企业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形成的资本储备并不涉及第71号文件。第71号文件精神主要是为了避免双重税收。企业债务重组形成的收入已由企业支付。债务重组形成的资本储备部分不应作为股票转让价格包括在内,而是股票转让人所享有的资产重组中形成的资本储备份额本质上是资本收益,而不是投资收入。因此,不需要在资产重组期间缴纳所得税,但是在股权转让转移时已实现收入,应根据文件第71号文件的规定包括在股票转让价格中。
应当指出,第71号文件的转让成本有先决条件:“获得权益时实际支付给了权益的原始转让人的股权转移量”:只有在获得股权的扣除所得税后才缴纳所得税的款项,实际上支付给了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的量实际上是缴纳的原始转让,可以按税收转让成本计算。否则,原始转让人的资本缴纳成本只能用作应税转让费用。
基于与 [1997]第71号的原则, [1998]第97号,“关于企业改革中的几个所得税业务问题的临时规定”清楚地表明,从企业的股本转移收入转移的转移收入也可以从诸如盈余和未分配的物品等项目中扣除。但是, [2000]第118号“国家对企业权益投资业务中几个所得税问题的税收通知(i)”否认了这一原则,并要求:“企业股权转移收入或损失是指企业收入的余额是指在企业股票投资收入的回溯,转移或清算的股票投资投资中的均等股票收入的均等,该公平投资的成本是公平投资的汇总。企业的应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应根据法律缴纳。”国家税收信[2004]第390号,“国家税收的补充通知与企业权益转移有关的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累积的未分配利润或投资者累计盈余储备应将公平转让的累计盈余储备确认为公平转移的收入和公平转移收入和应确认为划分的收入。”
根据我国家税法的适用规则,财政部[1998]第97号,财政部[2000]第118号和州税收信[2004]第390号仅适用于国内企业,不适用于外国投资的企业。因此, [1997]的第71号文件仍然是关于外国股权转移的最新规定,也就是说,当外国外国投资企业的外国股东转移其权益时,可以扣除基于税收的转让收入,例如剩余沉积物,例如盈余沉积和股票转让人的股份转让人的股票持有股票的股票享受,而是降低了股份的股份。
“新的所得税法”规定,从非居民企业转移财产收入的余额是根据从财产净值中扣除的全部收入的应税收入。 “全部收入”和“净财产价值”的具体含义尚不清楚,需要在“新所得税法”的实施细节中阐明。从字面上看,全部收入应指股权转让人以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股权受让人对转让权益收集的股权的形式收集的金额。财产的净值是指财产的账面价值。具体而言,外国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股权的净财产价值应指出外国投资股东应该享受的外国投资企业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但是,考虑到外国投资的企业经常从事资产重组和其他行为,外国股东享有的外国投资企业的净资产的变化是资本收益,这是在资产重组期间形成的,并在股权转移期间实现。从所得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当外国股权转移时,应将此类资本收益包括在应税收入中。为了避免税收计算中的遗漏,建议将外国股权转移的“净财产价值”解释为外国股东投资的外国投资企业的资本金额,以及外国投资企业的盈余储量和未分配的盈余利润。
3.外国股票转移所得税的付款方式
外国股权转让的所得税本质上是预扣所得税,买方应扣除税款。我国家的外国投资所得税法的第19条规定:“ ...按照上一段的规定支付的所得税应为实际受益人,作为纳税人,付款人应为缴纳税的税款。应在每次缴纳的税款中缴纳税款的税款。税务部门。”
1998年5月29日签发的税收州政府,州政府对外国企业的预扣和支付所得税的管理和支付所得税的税收( [1998]第85号)规定:“ 3。扣留代理人签署签署后,签署了合同或协议,例如信用,租赁,租赁,竞争竞赛,签署企业,以外的签约,签署企业,均应提交企业,他提交企业,他提交企业,以签署企业,签署企业。部门同时,他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预扣义务。”
新的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要缴纳的所得税要获得第3条规定的收入,本法律第3款应符合来源的扣除,付款人应为扣留代理。应从付款中扣除税款或每次应缴纳的代理人应支付或应付缴纳代理。”
可以看出,上述税务机关转让外国股权的规定尚不清楚。外国投资所得税法仅以一般方式提到“地方税务机关”,并且通常理解它是指预扣代理人的地方税务机关。但是,当外国股权转让的双方都是海外企业时,作为预扣代理人,海外买家在我国没有主管税务部门。海外买家应宣布哪个税务机关向所得税征收?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通常应在现场支付税收来源。从税收和管理的可行性的角度来看,税务机关通过外国投资企业的税收变更注册过程监测外国投资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当外国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时,税务部要求企业在股权变更后一个月内注册税收变更。要处理税收变更注册业务,企业必须签发股票转让的税款证书。因此,建议明确将主管外国股权转让所得税税务机关清楚地定义为外国投资企业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我国家的外国投资企业有责任提醒和敦促股权买家,尤其是海外购买者,迅速宣布并支付应扣留的外国股权转让所得税。
4.外国股权转移的避税策略
如果外国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除了难以确定的所得税外,它还需要遵循许多程序: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得到商务部的批准。合同生效后,外国投资的企业需要迅速处理税收注册变更,外汇注册变更,金融注册变更以及工业和商业注册的变化。为了避免税收并避免上述程序,外国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通常成立了BVI等公司,BVI公司在该公司中只有外国股权在我国的外国投资企业中。如果外国投资者想转移他持有的中国公司的权益,他可以直接转移BVI公司的权益。 BVI公司的一般结构如下:
在上述结构中,外国股东在其位置建立了名义上的公司,例如,在BVI群岛建立了BVI公司。外国股东持有BVI公司股票的100%,而BVI公司持有名义公司的100%。这家名义公司只是持有我国外国投资企业的外国股权。如果外国股东想转移我国家的外国投资企业的权益,则操作方法是直接转移其持有的BVI公司的股权。通过这种方式,尽管我国外国外国投资企业的外国股东的福利所有者已经改变,但名义所有者仍然没有改变。因此,外国股权的转移既不需要我国相关部门的批准,也没有义务对中国的股权转移缴纳所得税。
V.结论及相关政策建议
(1)外国股权转移需要支付预扣所得税。当前的税率为10%。在2008年1月1日实施“新所得税法”之后,税率将更改为20%。税款应由卖方承担,买方应代表他扣留和付款。外国股权转让的买方应认真履行预扣和支付的责任,否则相应的税将由自己承担。
(2)根据当前法规,外国股权转移的应税收入是扣除转移成本后的余额。股票转让价格可以从外国股票所享有的各种基金的股份保留收入中扣除。股权成本是指股东投资股票时实际交付给企业的资金金额,或者是指股东获得权益时实际支付给股票原始转让人的股权转让金额。新的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是全部收入量减少到财产净值之后的余额。 “净财产价值”表明,外国股东在外国投资企业中投资的资本以及剩余储量和未分配的外国投资企业的利润应享受。
(iii)建议明确定义为外国股权转让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被清楚地定义为外国投资企业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外国投资的企业有责任提醒和敦促股权买家,尤其是海外购买者,迅速宣布并缴纳应扣留的外国股权转移收入的税款。
(iv)尽管BVI公司的建立可以绕过中国法律,并且不会立即造成缴纳股票转让所得税的义务,但买方必须考虑以保费购买时考虑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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