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融资租赁是一种综合性交易方式。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通过协议来进行设备买卖和货款融资。依协议,出租人会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供应商购买拟出租的设备。出租人按约对该出租物拥有所有权,并将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负有按期偿付租金的义务,也负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有权按约终止租赁,有权续展租赁,也有权留购该租赁物。
它还具有其他国际经济交易形式所不具备的优点。这一交易方式能让出租人避开其所在国法律对国际和贷款利率的限制;能让出租人避免承租人所在国因抵押规则不便利或不完善而带来的风险;能让承租人通过融物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并且按照约定享有留购租赁物的选择权;能让各方当事人有效地利用相关国家税法和折旧制度所提供的优惠等。鉴于此,在近几十年来的国际经贸活动中,国际融资租赁始终占有稳定的份额。它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引进设备和资金提供了便利的法律形式,同时也成为某些发展中国家发展海外业务和进行商品输出的重要手段。
国际融资租赁的概念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融资租赁指的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开展的跨国性融资租赁。在 20 世纪 70 年代,这类“纯粹的”国际融资租赁由于发达国家对其采取投资措施而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广义的国际融资租赁指的是上述跨国性融资租赁与国际性间接租赁的合称。这意味着,广义的国际融资租赁既包含不同国家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跨国进行的融资租赁,也包含一国的租赁通过其海外的下属法人企业(合资或控股)与该下属企业所在的东道国承租人之间开展的融资租赁。目前的实践表明,国际性间接租赁在国际租赁市场中的增长速度最为迅速。它甚至能代表国际融资的发展走向。这种法律形式不但具备跨国性融资租赁的所有优点,还克服了在跨国性融资租赁条件下,由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国的法律、税收以及会计制度存在差异而带来的困难与障碍。正因如此,在国际金融法这个领域里,有很多学者都主张,应当依据国际金融交易的本质,用广义的国际融资租赁概念去对《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原先定义进行解释。
我国目前的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国际融资租赁持广义解释立场。1994 年 2 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1996 年 5 月,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除外国出租人与我国承租人跨国从事的融资租赁属于国际融资租赁外,外国出租人通过在我国的中外合资企业或下属机构与我国承租人从事的融资租赁属于“对外融资租赁”,租赁设备涉及进口的融资租赁属于“对外融资租赁”,涉及外汇租金的融资租赁也属于“对外融资租赁”,对这些“对外融资租赁”应适用与国际融资租赁相同的规则。
租赁相关推荐:有关于租赁合同的内容;最新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方面的事宜;房屋租赁税的缴纳方式;租赁合同中的保证金事宜。
版权声明:本文为 “博览广文网” 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0755-88186625
电子邮件
admin@lanyu.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