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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土地租赁法详解:外国投资者如何合法租赁土地及使用权规定

 2025年03月28日  阅读 4

摘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国土地租赁法1993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以决定第40号通过了主体82。主体在1999年2月26日,经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决定第484号进行了修正。第一章土地租赁法的基本朝鲜民主主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国土地租赁法

1993 年 10 月 27 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以决定第 40 号通过了主体 82 。

主体在 1999 年 2 月 26 日,经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决定第 484 号进行了修正。

第一章土地租赁法的基本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土地租赁法有助于构建租赁给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所需土地的秩序,并且对使用租赁土地这一方面也做出了贡献。

第二条、外国的法人和个人可以出租共和国的土地。

第三条、土地租借人享有土地使用权。

租赁的土地中的自然资源和埋藏物不属于使用权的标的。

第四条、租赁土地必须经中央国土环境保护指导机关批准。

道(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会订立土地租约,罗先市人民委员会国土环境保护部门也会订立土地租约。

我国机关、企业、团体向合营、合作企业租赁土地时,能够经过企业所在地的道(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罗先市人民委员会予以批准,之后便可享有相关土地使用权。

土地租赁期间,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投资法》规定的五十年的这个范围内,是由双方合同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的。

第七条、 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作为租借人的财产权。

土地租借人依据土地租赁合同来使用租赁的土地。

第二章土地的租赁办法

第九条,土地的租赁采用协商的方式来办理。在罗先经济贸易区内,还可以利用投标以及拍卖的方法来租赁土地。

第十条、土地租赁机关向租地申请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 土地的位置和面积、地形图;

(二) 土地的用途;

(三) 建筑面积、土地开发计划;

(四) 建设期间、投资的最低限额;

(五) 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的要求;

(六) 土地租赁期间;

(七) 土地开发情况。

第十一条、 通过协商,租赁土地的办法如下:

租借申请人对已提供的土地资料进行研究。之后,向土地出租机关提交土地使用申请书,该申请书附有企业设立批准证书副本或者居住批准证书副本。

土地出租机关从接到申请的那一天开始起算,在二十天的时间内,要向申请人通报是批准还是不批准其申请。

土地出租机关与租借申请人订立土地租约,租约内容包含土地的面积、用途、租赁目的、租赁期限、投资总额、建设期间、租金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土地出租机关依据土地租约合同,在收取土地利用移交费之后,会签发土地使用证并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通过投标,租凭地的办法如下:

土地出租机关会公告土地的相关资料,还会公告投标场所以及投标和开标日期等投标所需的事项,同时也会向指定的对方发送投标指南; 土地出租机关会公告土地的资料,包括投标场所等,也会公告投标和开标日期等投标所需事项,并且会向指定对方发送投标指南; 土地出租机关会公告土地的资料,如投标场所等,还会公告投标和开标日期等投标所需事宜,同时会向指定对方发送投标指南。

(二) 土地出租机关将投标文件卖给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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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土地出租机关进行有关投标的洽谈:

(四) 投标人缴付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将投标书存入投标箱;

土地出租机关设立投标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包含经济部门的成员以及法律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成员;

投标审查委员会会对投标书进行审查和评价,同时会在对土地开发以及建设进行考虑的基础之上,将中标人确定下来;

土地出租机关会向投标审查委员会所确定的中标人出具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三十天内,要与土地出租机关订立土地租约,同时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的价钱,并领取土地使用证,办理登记手续。倘若因为意外事由而拖延了合同的订立,那么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的前十天内,向土地出租机关提出申请,以延期三十天。

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的五天内,会通知其未中标事由,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在此情况下,不会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

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订立土地租约,这样的话中标就会作废,并且不会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通过拍卖,租赁土地的办法如下:

土地出租机关会公告一些拍卖所需的事项,包括土地资料、土地拍卖日期、场所、程序以及土地的标准价值等。

土地出租机关以公告的土地标准价值作为基点来进行拍卖,然后把出价最高的租借申请人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人与土地出租机关设立土地租约,之后领取土地使用证,接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租借人应当按土地租约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租借人若要变更土地用途,就应当与土地出租机关签订变更土地用途的补充合同。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

第十五条,土地租借人经土地出租机关批准后,能够把租借的土地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者(包括销售、再租赁、赠与、被继承等方式),也可以将其作抵押。并且,转让或者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不能超过土地租约规定的期间内所剩余的使用期限。

土地租借人要将租借的土地的使用权予以销售、再租赁、赠与或者以其作抵押,就必须支付租约规定的土地利用权转让费的总额,并且投入租约规定的投资额。

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的相关权力会同时转让,土地使用的相关义务也会同时转让,并且土地内的建筑物和附着物也会同时转让。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的销售办法如下:

土地使用权的销售人和购买人需要订立合同,并且该合同要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土地使用权的销售人需将土地使用权销售申请书报给土地出租机关批准,且该申请书需附有租约副本。

土地使用权的销售人会向土地出租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名义变更登记,同时购买人也会向土地出租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名义变更登记。

土地租借人在销售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土地出租机关拥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土地租借人具备再租赁租借土地的权利。在此情况下,需要将带有土地租约副本的再租赁申请书呈报给土地出租机关以获得批准。

土地租借人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关申请贷款时,能够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内的建筑物以及其它附着物也会一同被抵押。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需要依据土地租约的内容来订立抵押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够向抵押人索要土地租约或者转让合同的副本,以及土地使用证的副本和土地状况的相关资料。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需在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十天内进行相关操作。他们要向土地出租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若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在抵押期满后仍未偿还债务,或者企业在抵押合同期限内被解散、破产,那么抵押权人能够依据抵押合同,对作为抵押品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内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进行处分。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处分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内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获得者需经公证机关公证,之后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名义变更登记手续,并且按照土地租约使用土地。

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抵押合同期限内,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就不可以再次对已作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可以将其转让。

因为债务偿还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土地抵押合同中止,那么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十天的时间内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手续。

第四章土地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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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土地租借人需向土地出租机关缴纳土地租金。此土地租金包含土地使用权移交费以及土地使用费。

土地出租机关租赁已开发的土地时,会向租借人同时收取两项费用,分别是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权移交费。其中,土地开发费包含用于平整土地的费用,以及用于修建公路、上水道、下水道、电气设施、通讯设施、供暖设施的费用。

土地租借人需在土地租约订立后的九十天内偿还土地使用权移交费的总额。

涉及奖励部门或者土地使用权移交费较高的土地开发部门,当租借人与土地出租机关达成协议后,能够在五年的时间内分期进行缴费。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缴纳的费用是应当支付利息的。

通过协商、拍卖租借土地的人,需在租约订立之日起十五天内缴纳履行保证金。此保证金相当于土地使用权移交费的百分之十。并且,该履行保证金可以用来弥补土地使用权移交费。

第三十二条规定,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土地使用权移交费,那么从期满后的第一天开始,每天要处以等同于未缴费用百分之零点二的逾期罚款。

连续五十天未缴纳逾期罚款的,有权取消土地租约。

第三十三条、租用土地人应当每年支付土地使用费。

对于投资于奖励部门以及罗先经济贸易区的情况,能够减征或者免征土地使用费,且免征或减征的期限最多可达十年。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的归还

第三十四条,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满后,土地使用权会自动归还给土地出租机关。在这种情况下,该地内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也会无偿地归还。如果租赁土地的时间在四十年以上,对于距离期满前十年内竣工的建筑物,是可以补偿相应的残存价值的。

租凭期满后,土地租借人需向有关签发机关缴回土地使用证。同时,要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土地租借人要延长租赁期限的话,需要在期满前六个月把土地使用延期申请书上报给土地出租机关并获得批准。并且必须要重新订立土地租约,办理相关的手续,还要再次领取土地使用证。

最后还要平整土地。

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限内,租借的土地的使用权不会被取消。倘若由于不可避免的事由,土地出租机关需要在租赁期限内取消土地使用权,那么应当在六个月前与土地租借人达成协议,并且以同等条件的土地给予交换或者进行补偿。

第六章制裁和纠纷解决

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未持有土地使用证却使用土地的情况,要处以罚款,同时收回在该土地上建设的设施,责令将土地恢复至原样,并取消转让和抵押合同;对于未经批准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况,同样要处以罚款,收回设施,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取消相关合同;对于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也需处以罚款,收回设施,责令恢复土地,取消转让和抵押合同。

第四十条规定,若租借人未在土地租约所规定的期限内投入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那么可以剥夺其土地使用权;若租借人未按合同开发土地,同样可以剥夺其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租借人倘若对制裁持有异议,那么其可以从收到处罚通知的那一天起,在二十天的期限内,向实施制裁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亦或是向相关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对于有关租赁土地向第三者转让以及抵押租借的土地所产生的纠纷,可通过协商来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那么依照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所规定的仲裁或者审判程序进行解决,同时也可以向第三国的仲裁机关提出请求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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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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