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检测公司违法转包项目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以及“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四川某消防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 A 公司)是在 2011 年成立的,四川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 B 公司)是在 2017 年成立的。2018 年 8 月 16 日,A 公司与任某签订了协议,成立了直属项目经营部,并且同意任某以 A 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和开展检测、维保等消防技术服务。2019 年 7 月 24 日,任某凭借 A 公司的名义与某银行签署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接着对银行的办公楼以及附楼的消防设施展开了维护保养工作。在 2021 年 11 月 9 日由 A 公司所出具的消防维护保养月检表当中,表明“维保人员”的签字人为李某某,“维保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人为李某。在《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里可以看到,李某某和李某这两人在 2021 年度都在 B 公司参加了社保;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平台网站上进行查询后得知,李某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李某某是四级/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并且他们的执业单位都是 B 公司。由此能够证明,针对银行办公楼及附楼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项目,实际进行维保的公司是 B 公司,而不是 A 公司。
处理结果
2018 年经深入调查发现,B 公司未获得消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质。B 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挂靠”手段获取了 A 公司的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资质。任某签约的某银行消防维保项目一直是以 A 公司名义开展的。由于考虑成本问题,到现场的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大多是 B 公司的工作人员。A 公司对此情况十分清楚,并且按期收取 B 公司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某银行(业主方)一直以为是 A 公司到场进行消防设施维保,对 B 公司的维保实际情况并不了解,也未曾同意过让 B 公司开展消防设施维保。然而,A 公司实际上知晓并同意了 B 公司使用其公司名义来开展消防维保工作,所以不存在 B 公司冒用 A 公司名义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的这种情况。
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法制服务保障中心给予指导。龙马潭区消防救援大队经集体研究后认为,A 公司构成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A 公司被责令改正,同时被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案例点评
本案多个违法案由存在牵连关系。A 公司把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转包、分包给 B 公司来处理。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书面结论性文件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以及“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这两种违法行为。并且,前后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因为存在这种牵连关系,所以应当选择较重的情况进行处罚。因此,本案依据较重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即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来进行处罚。
支队法制服务保障中心对案件办理进行全程把关,并且为其提供法务保障。这种模式使得消防法制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执法质量也有所提高,同时为消防救援机构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供了保障。
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他们在开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同时,也同步对技术服务机构的规范执业进行了指导培训。通过指导培训,帮助技术服务机构规范了执业流程。并且,他们还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使案件得以妥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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