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主张与举证情况
原告的律师胡春成提供了诸多材料作为证明,诸如作品首次发表的保全证明文件、原创视频的底稿以及创作时间的截图,旨在表明原告陈某是该涉案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人,并且拥有信息在网络中传播的权利。原告指责被告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小程序传播经过AI技术修改人面的视频,因此要求将侵权的内容移除,被告需公开承认错误,并且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护权益所花费的费用进行赔偿。
2. 被告抗辩理由
被告法人卓某提出异议,称损害行为并不显著,该小程序仅经过半年的运营,视频素材系使用者自行提供,并非主动复制原告账号中的内容,并且在上传前已对视频实施过技术加工,并非原封不动地使用了原始视频。他还表示,AI换脸技术并未完全模仿原作,因此不构成重大侵权。
3. AI换脸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确认,被告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人物面部进行了更改,不过新视频仍然保留了原作的布局、环境、构思表达等关键独创性成分。法官明确表示,人工智能局部组合并未产生新的创作或改编,并且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允许,因此构成了实质性相似,损害了原告的网络传播权利。
4. 争议焦点:合理使用判定
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被告“合理使用”的辩护,说明被告把“AI换脸”当作商业宣传点,开放平台和技术让用户随意用原始视频赚钱,这既不是原创的修改,也不满足著作权法里合理使用的条件。审判长顾全特别说明,用生成式AI技术的人需要对内容侵权承担更重的注意责任,而被告没有尽到这个责任。
5. 法院判决与被告整改
法庭确认对方举动属于侵害,责令其担负相应后果。审理期间,对方主动协作移除音视频资料、办理技术方案登记手续,并保证依照规定开展业务。该案划定了人工智能运用时版权维护的界限,给同类商业活动带来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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