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同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二条款,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里,承租人、出租人之间因转让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订立的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2. 电网与用户供用电合同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款,电网同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在印花税应税凭证名单之内,无需缴纳印花税。
3. 技术培训合同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34号)第三条内容,技术培训合同属于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实施技术指导与专业训练所形成的协议,此类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4. 图书报刊征订合同
依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2号)第二条款,各类发行机构相互之间,以及发行机构同订阅机构或个人之间所制作的征订单据,可以暂时不缴纳印花税。
5. 零星修理业务单据
依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二条款,商店及门市部所开具的零星加工维修业务单据,无需粘贴印花税票。
居民住房租赁合同
依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三条之内容,房地产管理机构同个人签订的,以生活居住为目的的租赁协议,可以不缴纳印花税。
货物托运单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国税地字〔1988〕25号)第六条指出,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时开具的托运单据,可以暂时不贴印花。
承包经营合同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国税地字〔1988〕25号)第十条说明,公司同上级管理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契约,不属于资产租赁契约,无需贴花。
非会计核算账簿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国税地字〔1988〕25号)第十四条款说明,工厂内部、店铺区域、仓储场所设置的不记录货币价值的记录册、数据簿、记录卡等,无需粘贴印花税票。
军工系统合同
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主管的军事工业体系各单位之间,针对军械装备研发所达成的协议,无需缴纳凭证税。
此类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其适用范围涵盖众多行业及业务范畴,纳税者必须精确把握相关法规政策,以免产生额外的税务成本,实际执行时,纳税者最好妥善保管相关合同文本以供核查,同时需持续留意税务政策的动态调整。
版权声明:本文为 “博览广文网” 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0755-88186625
电子邮件
admin@lanyu.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