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人是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为疫情存在不可抗拒的因素,并且又查出怀孕了,所以在 1 月 23 日多次拨打途牛客服电话,都一直无法联系上。一直到 1 月 24 日起飞前,才终于联系到途牛客服。客服人员告知我,亚航不支持退票,只给我退了 60 元的保险。1 月 27 日,亚洲航空官网推出了一项政策。该政策针对 2020 年 1 月 24 日之前购买的航班,且这些航班于 2020 年 2 月 15 日之前出发,涉及中国大陆。符合条件的航班可全额退款。当时,若联系亚航客服,因是通过第三方购买的机票,所以只能通过第三方办理退票手续。1 月 29 日,途牛受理了我的退票申请。截至 5 月 25 日,我仍未收到退款。我多次给途牛打电话。途牛的客服人员告诉我只能等待,他们的员工还没复工,工作任务很重。在这 4 个多月的时间里,他们从未主动给我打过电话,都是我一直联系途牛。途牛的客服机制存在很大问题,他们的客服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必须先由他们联系到处理的专人,然后再由处理专人联系客户,这就使得客户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服。4 月期间,我又联系上了途牛客服。我告知客服,航空公司的回复是只能退代金券,不能原路返回退款。我的回程机票是在另一个平台购买的,同样是亚洲航空,并且在 3 月就已经收到了全额退款。我不能接受只退代金券,而途牛回复我说,航空公司不退款,他们就不能退。购买机票这一行为属于买卖合同,只要进行了买卖机票的行为,就存在合同关系,就能够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根据合同法第 402 条的规定,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并且是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那么该合同就会直接对委托人和第三人产生约束效力。不过,要是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合同仅仅只对受托人和第三人有约束作用,那就另当别论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指出:当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进行返还。不可抗力导致的退票属于合同无效,航班取消属于合同撤销。因此,应该返还我全部款项。5 月 11 日,途牛客服(工号)告知我,若我不接受代金券,他们就会强行结束订单,且不论我进行随意投诉还是通过法律程序。5 月 23 日我联系了亚航客服。客服告知我,我的机票代理最早能够申请退票的时间是 2 月 22 日,并且申请的是退代金券。而订单显示途牛是在 1 月 29 日受理退票的,代理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已经申请了退代金券,并且只退税款,不退机票。现在我要求途牛按照不履行合同的规定赔偿我全部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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