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 视觉中国 资料图
11 月 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两个通知。一个是《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另一个是《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文件提出,购买保障性住房时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15%。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已恢复受理,在钦州辖区购置住房(包括一手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只要符合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就都可以按照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上限有所提高。如果缴存人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那么最高贷款额度被调整为 55 万元;倘若缴存人只是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则调整为 45 万元。
同时,支持新市民和青年人在钦州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且正在租赁住房,同时未获得户籍、40 周岁以下(含 40 周岁)的缴存人,可全额提取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支付房租。支持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依据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这是一项同行办理的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手住房转让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当前存在逾期情况,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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