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网站消息称,近日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同时加强监督管理,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还要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学校需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同时,要建立起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并将其落实到位。这样就能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的相关责任。
《规定》提出,学校需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学校可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一般不能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若确有需要设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且要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规定》提出要求,其一,学校食堂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其二,要如实、准确且完整地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其三,要保证食品可追溯。同时,学校食堂不可以采购、贮存以及使用亚硝酸盐,这里的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中小学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不得制售生食类食品,不得制售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幼儿园食堂同样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不得制售生食类食品,不得制售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规定》着重指出,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需秉持公益性原则,不能以营利为其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可以对外进行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倘若要引入社会力量来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就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地选择那些依法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且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可以在食堂内有吸烟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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