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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签订了与出租人之间的长期猪厂租赁合同,合同履行了一段时间之后,承租人以市场行情不佳以及连年亏损等为由,不想再继续租赁。那么,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是否拥有合同解除权呢?
案情简介
此合同内容和头猪场合同内容大致相同。
2022 年 7 月 1 日,乙公司通过邮政通快递向甲公司发出 2 份提前退租解除合同的通知单。其理由为:在猪场租赁期间,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猪场粪污外运的义务,也未做好协调工作;同时,猪舍出现漏粪板断裂、墙体倾倒以及破损的情况,厂区的氧化包严重鼓包,且环保不达标,导致猪场现已无法使用。2022 年 9 月 28 日,乙公司再次向甲公司发出催促猪场交接的通知。乙公司在 2021 年 1 月 21 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存栏 5280 头养猪场的首期租金。
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案涉猪场的 400 万元租赁费。乙公司则提出反诉,请求确认案涉租赁合同在 2022 年 7 月 1 日已解除,并退还其未使用期间的租赁费,同时要求甲公司协助该公司完成租赁物内资产的交割。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乙公司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这一问题。其一,关于是否存在约定解除的情形。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猪场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有效合同,双方都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现乙公司称案涉合同第九条第(一)款写明了合同约定解除的事宜,所以它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合同。此条款是对合同的协商解除以及约定解除权作出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甲公司不认同解除案涉合同。这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没有形成解除合同的相同意思表达。所以,在本案里不存在通过协商来解除合同的情形。另外,约定解除权指的是当事人提前约定在将来出现某种事由时,一方或者双方有权利解除合同。本案双方先后签订的两份《猪场租赁合同》,其第九条第(一)款都写明,倘若乙方在合同租赁期间违反约定,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就需要提前 3 个月通知甲方,并且要向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此条约定只是把违约责任明确了出来,并没有给予合同双方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案涉合同第一条第(五)款有特别约定事项:“若因甲方土地备案、环保、消防、畜牧等手续存在瑕疵,导致猪场被强制停产三个月以上,或者出现不可抗力等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那么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这意味着只有当该条约定的事由发生时,乙公司才具备单方任意解除权。乙公司主张依照案涉合同第九条第(一)款享有任意解除权,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同时,从法律角度来看,乙公司的这一主张也是没有依据的。
另一方面,关于是否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形。[]本案中,甲公司是按照乙公司所要求的条件以及标准来建设案涉猪场的。之后,经乙公司验收合格,甲公司便将猪场交付给乙公司用于生产和经营。在此过程中,甲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而乙公司属于违约方,按照法律规定,违约方是不享有法定解除权的。综上,乙公司不享有解除权。只有享有解除权的人发出的解除通知才会产生合同解除的后果。乙公司在不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况下,主张向甲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单,还催促甲公司完成交接。这些行为都不会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案涉合同依然是有效合同。
本案中,在案涉合同约定的租期内,乙公司拒绝支付租金。同时,在没有证据能证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会给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乙公司提出了解除合同。综合来看,乙公司的这些行为构成了违约。从双方的合同目的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方面的因素来综合考量,判定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并且乙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支付猪场的年租金以及逾期违约金,这样的判定是恰当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法院作出判决:其一,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头猪场的第三期租赁费以及逾期违约金;其二,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其三,乙公司的反诉请求也被驳回。
一审判决作出后,乙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并提起了上诉。接着,二审法院对乙公司的上诉进行了审理,最终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这也是民事主体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展现。
合同法定解除需满足一定前提。其一,合同继续存在的基础已丧失;其二,合同义务无法得到完全履行,或者即便履行了合同义务,对债权人已无实际意义;其三,守约方原本欲从合同履行中获得的各项利益未能实现;其四,继续维持合同对双方而言都已没有必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能够介入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赋予守约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使其脱离合同对待给付义务的约束。本案中,甲公司是按照乙公司所要求的条件以及标准来建设案涉猪场的。之后,该猪场经乙公司验收合格,接着便交付给乙公司用于生产和经营。在此过程中,甲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而乙公司属于违约方,所以乙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作出规定:当事人若协商达成一致,便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当事人能够约定某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解除合同的事由出现时,拥有解除权的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存在未支付价款的情况;当事人一方存在未支付报酬的情况;当事人一方存在未支付租金的情况;当事人一方存在未支付利息的情况;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那么对方可以请求其进行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作出规定:当事人能够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时候,应当依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同时,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能依当事人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当事人请求适当减少。当事人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债务。若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对方可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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