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是我们日常接触较多的群体,快递员也是我们日常接触较多的群体。他们与平台之间究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一个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的问题。他们与平台外包企业之间究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也是一个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的问题。
今天,咱们通过两个实际案例来深入探讨一下。
(点击上面标题可查阅详细版案例介绍)
背景介绍
郎溪某服务公司在 2019 年 4 月 1 日与某咚买菜平台的运营者上海某网络公司签订了《服务承揽合同》。合同约定,郎溪公司需完成商品分拣和配送等工作。同时,上海网络公司要按月支付承揽费用。并且,郎溪公司自行管理提供服务的人员,需承担这些人员的薪酬、商业保险费和福利待遇,还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郎溪公司接着安排徐某申到某咚买菜平台九亭站去从事配送工作。之后,郎溪公司与徐某申签订了《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以及《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通过这些协议明确了双方建立起合作关系,同时表明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并且协议中还约定了无底薪、无保底服务费,采用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制度。
实际履行情况
虽然签订的是承揽协议以及合作协议,然而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郎溪公司并未完全依据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费计算方式来支付费用,给徐某申的报酬涵盖了基本报酬、按照订单计酬以及奖励等不同的项目。徐某申在站点进行工作的时候,其出勤的时间是相对固定的,并且需要接受站点的管理,按照排班表进行打卡上班,依据系统所派的单来完成配送任务,在没有配送任务的时候,还需要在站内从事一些杂活。
劳动关系认定
从上述情况能够得知,徐某申与服务外包公司之间存在着实际的劳动关系。其原因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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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江苏某网络公司承接了某外卖平台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片区的外卖配送业务。接着,该公司把配送服务外包给了江苏某管理公司,并且签订了服务协议,此协议里明确了市场推广服务、转包相关条款、责任的承担以及费用的结算方式等内容。
圣某欢让江苏某管理公司为其注册“个体工商户”,接着以这个“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签署了《项目转包协议》,此协议明确表明双方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承包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并且个体工商户独自承包配送服务业务,需承担承揽过程中的所有风险与责任,而江苏某管理公司则按月结算服务费。
实际工作情况
圣某欢借助特定的 APP 完成了注册,从而成为该外卖平台浒墅关片区的专送骑手。在注册期间,他进行了人脸识别操作,并且说出了“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这句话。之后,圣某欢通过该 APP 接收订单,然后使用自己的车辆进行配送。
劳动关系认定
然而,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存在着实际的劳动关系。其具体理由如下:
劳动关系归属
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公司还是江苏某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存在疑问。江苏某网络公司虽将配送业务通过签订平台服务协议转包给江苏某管理公司,但圣某欢实际上仍借助此前注册的 APP 接单和配送,且江苏某网络公司也通过该 APP 派单并进行工资结算。圣某欢的工作由江苏某网络公司直接安排,其管理也由江苏某网络公司直接进行,薪资结算同样由江苏某网络公司负责。从联系紧密程度来看,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公司的联系明显比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的联系更为密切。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知,外卖员和快递员与平台或平台外包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类型去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这些因素包括实际工作中的工作内容、管理方式、报酬支付以及业务关联性等。也就是说,要注重实质而非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由上述论述得出所有平台、平台用工企业与外卖骑手都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这需要进行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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