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存在三种形式,分别是直接租赁、杠杆租赁以及售后租回。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出租人的资信审查存在疏漏,交付监督存在疏漏,跟踪服务机制也存在疏漏;同时还存在认识误区,这些问题会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者引发争议等。
一、融资租赁的三种形式是什么
融资租赁的三种形式是:
直接租赁是指出租方(租赁公司或生产厂商)直接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资产的租赁形式,且这种租赁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
出租人在引入资产时,只需支付引入该资产所需款项的一部分,通常为资产价值的 20%至 40%。其余款项则是以引入的资产或者出租权等作为抵押,向其他的贷款者进行借入。当资产租出之后,出租人凭借收取的租金来向贷款者(债权人)偿还贷款。
售后租回这种租赁形式,是指承租人先把某资产卖给出租人,然后再将该资产租回来。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
1.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这在案件审理中是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因为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有的承租人会把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弄混,还有的承租人误认为是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
2.出租人的资信审查、交付监督、跟踪服务机制存在疏漏
在缔约期间,出租人未构建起完善且缜密的资信审查以及风险管理机制。部分业务人员受销售业绩的驱动,过于注重项目的数量,而轻视了资质审查。这样一来,就增加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可能性。
3.合同约定不明、业务模式创新放大风险
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是由出租方事先拟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然而,在其中,对于一些业务术语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并未作出清晰且明确的约定。比如,首付款的性质以及租赁物残值的计算方式等约定不够清晰,这样就容易引发争议。
三、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应该属于谁所有
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人和承租人能够约定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归属。若对租赁物的归属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那么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找法网提醒您,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的租赁合同有所不同。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没有选择的余地。然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并且可以通过支付一定价格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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