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以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地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学位授予细则所规定的各类考试和考查,其中包含学生体质测试。同时,还包括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的其他各类考试。本办法所称考试材料有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以及草稿纸等。
第四条表明,学生考试违规行为有两种类型,分别是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其中,违反考场纪律指的是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并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而考试作弊则是指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规定,考试违规处理需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并且要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对于存在考试违规行为的学生,要根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及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六条 学生对考试违规处理享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第二章 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未携带学生证(校园卡)、身份证、准考证等必须携带的有效证件来参加考试的,就禁止其进入考场。而如果已经进入了考场,那就责令考生离开考场。
第八条,学生若有以下行为中的任何一种,监考教师需当场要求学生进行纠正。如果学生不予改正,那么就应认定该学生违反了考场纪律,要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将以零分计,并且要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考生进入考场后,没有在规定的座位上参加考试,或者没有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携带规定之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将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然而这些行为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之前进行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之后继续答题;不及时交卷;不按规定交卷。
用规定之外的笔和纸来答题;在试卷规定之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五)除监考员另有说明,不在规定位置答题的;
考试过程中,擅自相互借用文具以及其他考试物品,然而尚未达到构成作弊的程度;
(七)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禁止带出考场的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在考场或者考试组织部门所禁止的范围之内,考生若有以下这些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就应当被认定为违反了考场纪律,其考试资格会被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会以零分来计算,并且会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侮辱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诽谤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诬陷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威胁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侮辱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诽谤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诬陷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其他方式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其他存在违反考场纪律的情况,但还没有构成作弊行为的,会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以及比警告更严重的处分。
在校学习期间出现第二次违反考场纪律的情况,会被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第三章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这种情况下,会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的成绩将以零分计算,并且会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偷录、偷拍试卷,但尚未传播的;
闭卷考试时,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情况。其中,在课桌、座位及旁边发现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在课桌、身体或允许使用的文具、工具书等处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不论是否翻阅或抄录)。
闭卷考试时,携带了手机,以及那些非该考试所允许的、具有计算功能、信息发送功能、接收功能、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不管这些设备是开机状态还是关机状态,也不管是否被使用。
(四)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携带了禁止携带的材料的;
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者发现其他考生拿走自己的考试材料,以及自己的考试材料丢失后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均认定为协助他人抄袭。
经监考员口头警告后这些行为再次发生。
考试过程中找借口离开考场,接着查看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然后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最后使用手机等具备信息发送、接收、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
(八)故意销毁考试材料的;
(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未经许可传、接物品或交换考试材料的;
干扰考试评卷工作,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让评卷教师提分、加分,或者让考试工作人员隐瞒违规事实,进而干扰查证工作。
(十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存在抄袭等情况,具体为存在剽窃或伪造数据的事实。
第十三条,学生若有以下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就应被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一旦被认定,其考试资格将被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会以零分计算,并且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
通过伪造证件来获得考试资格,并且通过伪造证明来获得考试资格,同时通过伪造档案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来获得考试资格;通过伪造证件来获得考试成绩,并且通过伪造证明来获得考试成绩,同时通过伪造档案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来获得考试成绩。
(二)盗窃考试试题的;
已构成考试作弊行为,并且对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等侵害行为;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相关设备传递或接收试卷、试题、答案或与考试相关信息;提前交卷离开考场后,也使用相关设备传递或接收试卷、试题、答案或与考试相关信息。
抢夺他人考试材料,或者窃取他人考试材料,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六)成绩评定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的。
第十四条,学生若有以下行为之一,应被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这种情况下,会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将以零分计算,并且会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位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也存在此类行为,情节严重;还有代写论文以及买卖论文的情况。
他人被代替参加考试,或者自己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以牟取利益;还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以及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在校学习期间出现第二次作弊行为的,会被给予留校察看及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在留校察看这个期间如果又进行考试作弊,那么就会被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有其他行为应被认定为作弊,或者学生参加非本校组织的其他考试,若经考试组织部门认定存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就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处理程序与申诉
第十七条 考试违规处理的受理部门
教务处负责考试的相关工作,包括组织、监督、管理等。各教学单位也负责考试的相关工作,同样包括组织、监督、管理等。并且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种考试中出现违规情况时,组织单位需收集违规事实材料与证据,然后将其提交给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受理。
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考试中违规的,由教务处受理;全国、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的其它各类考试中违规的,也由教务处受理。
第十八条 考试违规的处理程序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若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所列考试违规行为,需按要求填写《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附件 1),同时要向违纪学生出示《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附件 2)。
考试工作人员若通过视频察觉到考生有违纪行为,需把视频录像当作证据留存下来,同时借助视频录像回放来对所涉及的考生违规行为进行判定;而在考试前后,像阅卷阶段、论文审查阶段,或者是查看考场录像、接到实名举报等情形下,考试工作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由教务处负责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对违规行为予以认定。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生所在学院会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实工作。之后,会将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并且会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教务处会审核学生考试违规的相关材料,接着依据本办法以及学生的违纪事实,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且拟定处分决定,然后将其报给分管校领导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予以签发。如果要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那么就应当提前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且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来研究决定。
学校作出处分后会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要直接送达学生本人。若学生拒绝签收,可以留置方式送达。要是学生已离校,就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倘若难以联系到学生,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的处分材料,档案管理部门需将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校长办公室负责把这些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学生若对作出的处分决定存在异议,那么便可依据《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提出申诉。
学生通过作弊行为获取的考试成绩,并且凭借此成绩取得了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一旦这些情况被查实,学校将会宣布这些证书无效,并且责令收回和注销这些证书。
处分的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解除处分程序也依照《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来进行。
学生在因考试违规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以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这段时间内,不可以参与该课程的重修。当处分被解除之后,就可以申请对该课程进行重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这些行为若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就会取消其考试资格,且该门课程成绩将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开始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的规定》(华南农办〔2006〕23 号)在此时也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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