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和租赁之间有何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与租赁存在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出租与租赁的主体有所不同;其二,出租与租赁的期限规定存在差异;其三,出租与租赁的租金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不一样;其四,出租与租赁在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方面也有区别。
从出租主体方面来看,其一,出租方是土地所有者;其二,出租方为土地实际使用者。
其次,从备案程序的时间节点方面来看,前者的经营者在租赁协议签署完毕之后,要在三十天内递交申请材料来办理登记手续;后者则只需在双方达成共识并且签署合同后的十五天内就能够完成相关的登记手续。
首先,在法律术语的运用方面,前者有着明确的界定,即“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其次,后者被称作“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存在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会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而承租人则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就是土地使用权出租的行为。
如果没有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来进行投资开发、利用土地,那么土地使用权就不可以出租。
二、地役权和其他权利的区别有什么
地役权和其他权利的区别在于:
地役权最核心的特征在于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供役地)来提升己方不动产(需役地)的效益。其利用方式并非以实际占有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地役权并非是为权利人全面使用而设定的权利,而是为了获得特定的便利而使用供役地,主要表现为在供役地上设置一定的负担。该负担指的是供役地权利人所具有的容忍义务。需役地权利人获得的效益,一方面包括财产性的,另一方面也包括非财产性的。
地役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方式。这意味着如果未经登记,就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期限是由当事人进行约定的,不过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的目的是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设立地役权进行登记的流程如下:
双方当事人一同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且递交相关材料。接着,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展开审核。之后,若材料符合条件,登记机构便会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在房产证上设立抵押。
地役权设立后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2)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
(3)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地役权人想要实现其权利,就可以在供役地上建造一些必需的附属设施。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
(2)支付费用的义务
《民法典》的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要设立地役权的话,当事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来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的力量不仅体现在其约束力上,还体现在其教育和引导方面。它能教导我们怎样正确行事,怎样尊重他人权益,怎样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就像本文标题所提出的“地役权和租赁之间有何区别”这个问题,我们能够从中获得诸多有价值的启示与教训。我们应当珍视这些教训,把它们转化为我们自身的行为准则,这样就能更好地去遵守法律,从而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更好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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