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同时挂失了该借记卡。之后,周某按照银行客服人员的建议,前往当地派出所进行了报警。同时,他在当地该银行的 ATM 机上进行了查询操作,并留下了相关操作信息。2017 年 8 月 14 日,周某前往该借记卡的开户行,对上述借记卡被盗刷的情况进行了投诉。同时,他提出了退还被盗刷款项资金的要求。然而,A 银行拒绝向周某赔偿损失。正因如此,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 A 银行承担他因银行卡被盗刷而遭受的损失。
另经查明,自办理开通该借记卡之后,周某利用此卡进行了诸多大量的大额交易记录。同时,周某与多人有着大量的资金往来。并且,周某将该卡与网上的某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了关联,而在这个第三方支付工具当中存在着大量的“盗刷”事件。
公安机关对于周某在公安机关报案的处理情况,到目前为止,尚未侦破案件,也未找到犯罪嫌疑人。
【分歧】
周某因银行卡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件属于借记卡纠纷。周某与 A 银行之间属于储蓄合同法律关系。银行有责任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因为银行卡是为银行自身工作便利而设置的,所以银行应当保证交给储户的银行卡具有唯一性且不可复制。本案中,A 银行是涉案借记卡的发卡银行。在他人持有伪造的借记卡进行交易时,由于其自身以及关联的银联存在系统与技术漏洞等情况,未能识别出伪卡。并且在周某挂失后,也未能及时追回被盗刷的资金。A 银行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周某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因并非是银行卡账户信息被复制。日常交易里的“刷银行卡”,只是借助银行卡磁条中所记录的账户信息来找到银行账户的入口而已。而伪卡持有人在没有密码的情况下,是没办法进入银行账户进而进行资金交易的。银行卡密码是持卡人办理银行卡时向银行预留的。未来办理业务时,它要提供给银行,用于自动识别客户身份和权限。它是数字、字母或其组合。在银行系统中,它是以密文形式进行存储及信息传送、处理的。所以,理论上,银行卡密码只有持卡人本人才掌握和知晓,具有独占性、唯一性和秘密性。据此认定,周某的银行卡被盗刷与 A 银行未识别出伪卡没有因果关系。周某银行卡被盗刷,是因为周某自己对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善。所以,应当由周某本人对银行卡盗刷产生的损失负责。
第三种意见表明,银行卡领用法律关系是伴随现代电子金融交易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并且涉及多个主体,是一种复合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交易方式和支付条件呈现出网络化、无纸化和即时性的特点。基于此,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就成为了银行卡交易中唯一需要的支付条件。从以上分析能够得知,银行卡信息以及密码在现代银行交易系统里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且发挥着相同的作用。正因如此,银行卡领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必然要求参与交易的各方都应该承担起交易安全保障的义务。
在本案中,一方面,周某自身持有真实的借记卡。然而,即便如此,账户交易还是发生了。这表明 A 银行存在技术漏洞,无法识别伪造的银行卡,违反了其应负担的安全防范义务。A 银行对持卡人周某的银行存款资金被非法盗用进行交易这一情况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仅伪造借记卡是不足以让交易发生的。行为人必须知晓银行卡的交易密码,因为银行卡密码具有独占性、唯一性和秘密性。在正常交易情况下,银行卡密码应当是由持卡人设定并且仅由持卡人掌握的。从交易记录来看,本案中的借记卡交易较为频繁。同时,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次数也比较多。并且,涉案借记卡还关联了不安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由此可以推断出,周某对自己银行卡的密码保管做得不好。他对于涉案借记卡的密码泄露是有过错的,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版权声明:本文为 “博览广文网” 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0755-88186625
电子邮件
admin@lanyu.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