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牌需求量在增加,很多有用车刚需的人选择租借机动车指标。在此情形下,承租人只得把爱车登记在别人名下。要是出租人成为被执行人,就很有可能遭遇车和牌都失去的风险。
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这起案件是关于租赁机动车牌照的,并且涉及到车辆被查封以及案外人异议的问题。
案情回顾
北京一中院在执行北京鼎富公司与刘某的合同争议仲裁一案时,将刘某名下的四台车辆进行了查封。随后,案外人丁某某向本院提出了案外人异议,称被查封的这四台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丁某某。
丁某某称,其借助被执行人刘某的岳母这一途径,将刘某名下的四个小客车指标出租给了自己使用。在 2017 年 6 月 19 日签订了相关合同,这四个指标的租金总计三万元。丁某某获取到指标的使用权之后,在 2017 年 5 月到 9 月这段期间,陆续购买了四辆车,并将这些车落户在该四个指标下,同时以丁某某的名义购买了车辆保险。四辆车登记在刘某名下。丁某某出资购买了这些车。所以财产所有权应当归实际出资人丁某某所有。
2018 年 1 月 25 日,北京一中院实施了查封行为。被查封的是刘某名下的小汽车,其车牌号分别为京、京、京、京。根据登记的机动车信息来看,涉案车辆确实登记在刘某名下。
审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需按照以下标准来判断其是否为权利人。其一,对于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依据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进行判断;其二,对于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的占有情况进行判断。
本案中,涉案车辆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由于刘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所以本院对其名下的车辆采取强制措施是合法且有依据的。案外人丁某某提出他与刘某之间存在借名购买的关系,并且依据此提出要求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然而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上述案件中,丁某某称,由于他认识刘某的岳母,经熟人介绍租赁了刘某的车牌号指标。后来刘某成为被执行人,丁某某的车辆随即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一旦进行登记,就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法院依据机动车登记情况,作出查封等措施,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案外人是涉案车辆的真正购买人,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异议请求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在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如果案外人以自身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借名购买、代为持有、隐名出资等关系,并且声称自己是该财产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那么人民法院不会对其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依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个人若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就得在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摇号登记。此指标的有效期是 1 年,并且不能进行转让。虽然很多人选择租赁车牌是出于无奈,但租借他人机动车指标,把自己购买的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是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当债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客车时,该小客车会被法院查封扣押。此时,借名买车人需要通过案外人异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还需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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