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处于同级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之下,同时接受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按照女职工的特点与意愿开展工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等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够依法表达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第五条: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家庭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与一切歧视女职工、虐待女职工、摧残女职工以及迫害女职工的行为进行斗争。第六条参与制定和完善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并且监督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同时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据法律规定,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事务,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监督工作。参与平等协商事宜,参与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指导并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及时将侵害女职工权益的问题反映出来,督促并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第七条对女职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促使女职工树立起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全方位提升女职工在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以及健康素质等方面的水平。第八条主动去发现并培养女性人才,并且及时把优秀的女性人才推荐给相关部门。第九条协同工会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的相关方面一同把女职工工作做好。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县 XX 县区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若女会员有 10 名以上,就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若女会员不足 10 名,就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基层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需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进行审批。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的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还有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以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以及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进行提名。在经过充分协商之后得以产生。同时,也可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者女职工代表大会来进行选举从而产生。县 XX 县区以上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按照工作的需求,可以聘请若干顾问。第十五条,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当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和女职工在职工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契合。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被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第十九条,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的任期是相同的。在委员的任期之内,倘若因为委员的工作发生变动等相关因素而需要对委员进行调整,那么就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和增补人选,这些人选需要经过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审议通过之后,才能够予以替补和增补。第二十条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需依据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以及德才兼备的原则,致力于建设一支政治方面坚定、业务上扎实、作风上过硬、廉洁自律且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体信赖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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