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994 年 2 月 8 日发布的总工发[1994]4 号文件《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XX 省女职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此进行了规定。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四条,女职工委员会能够团结并带领女职工,把工人阶级主人翁的精神充分发扬出来,让女职工在改革开放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能够建立功勋、成就事业。第六条,女职工委员会会参与那些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定工作,同时会对其进行监督,还会协助有关部门将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实施。此外,女职工委员会会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业、事业的民主管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委员会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等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等精神,努力提升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第三章组织制度第十一条,在县 XX 县区,各级工会要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会中女会员达到 25 名及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若女会员不足 25 名,可设立女职工委员。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教代会中,女职工应占有适当比例。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以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第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是属于重大问题,都要由委员会或常委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之后作出决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的女主席担任,或者由女副主席担任,或者由相应的专职女职工干部担任,并且设有若干专兼职副主任。已经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产业工会,应当配备女副主席。对于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基层工会,经过民主协商后,推荐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主任,在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的待遇。
第十六条,女职工委员会一方面接受同级工会的领导,另一方面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省、市总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设有女职工部这一工作机构。县级工会以及中、小企事业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话,也能够设立女职工部,以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七条,县 XX 县区以上各个级别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它是同级妇联的团体会员。企业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会通过县以上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来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第十八条,女职工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任期是相同的。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对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定期召开常委会或委员会。若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各级工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需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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