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加强延边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以及女职工工作,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本校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列主义等重要思想作为指导,能够依法去表达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依法去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该组织会根据女职工的特点以及意愿来开展工作。
二、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并动员全校的女职工,让她们充分把主人翁精神展现出来。同时,鼓励她们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中。并且要求她们立足自身本职工作,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立下功劳、成就事业。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多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家庭等方面。要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为女职工发声、做事,与各种歧视女职工、虐待女职工、侮辱女职工以及迫害女职工的现象进行斗争。
代表和组织女职工参与学校有关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
要全面提高女职工的自身健康素质。
第八条,要积极去发现女干部、女教学骨干以及女学术带头人。还要积极向学校进行推荐。目的是为她们在较高层次上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九条要与学校工会、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党、政、群团的相关方面一起共同把女职工工作做好。
第十条,持续增强与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联系,同时加强与妇联组织的联系,并且积极开展与兄弟院校女职工组织之间的社会交往活动。
三、组织制度
女职工委员会设置有主任 1 人,副主任 3 人,还有若干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可由工会女主席兼任,可由女副主席兼任,可由妇委会主任兼任,也可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在其任职期间,能够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的待遇。
各分工会中女会员达到 25 名及以上的,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各分工会中女会员不足 25 名的,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各分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设置委员,人数为 1 至 5 人。当女职工人数在 25 至 100 人时,设置委员 3 人。当女职工人数在 100 人以上时,设置委员 3 至 7 人。
女职工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于重大问题,需由委员会展开充分的民主讨论,之后作出决定。
女职工委员会受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也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各分工会设立兼职女工委员,这些兼职女工委员负责处理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的任期和工会委员会的任期是一样的。在委员会的任期内,如果委员出现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而需要增加委员,那么女职工委员会就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候选人,这些候选人经过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审议并且通过之后,就可以进行替补增补。
四、工作制度和经费
女职工委员会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且要及时对其进行检查与总结。基于工作的需求,能够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要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倘若遇到重大问题,主任可以随时召集会议。
女职工委员会需定期向工会委员会汇报工作。各分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要按时向同级的工会委员会以及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以及活动所需要的经费,是在工会经费内进行列支的。
五、附则
延边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拥有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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