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况是:当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使解除协议生效时;或者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
对于法定解除这一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来实现: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知对方。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若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就应当通知对方。并且合同会在通知到达对方的时候解除。如果对方有异议,那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存在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中的一种,就可以依据此规定来处理相关事宜。
另一方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只要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通知到违约方,合同就会解除。
如果是因为承租人没有正当理由违约而使得租赁合同被解除,那么就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
实际上,不管是哪种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常常会引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当面临争议时,当事人不一定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解除合同大多只能借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进行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当一方当事人行使通知权时,如果被通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这样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认定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否则该合同已经解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却依然在行使原合同中的权利,那么这属于其他独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例外情况是,当涉及诉讼或仲裁认定合同不解除时,为避免因恢复原状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应当规定在生效裁决作出之前,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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