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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李某淘宝店铺转让合同纠纷案:实名认证制度下的法律挑战

 2025年03月04日  阅读 19

摘要:姚某在2005年开设了一家网店,此网店主要经营化妆品业务。经过数年的精心打理,其信用等级逐渐累积到了“四钻”,同时也拥有了一批稳定的客户群体。到了2011年,李某与姚某签署了淘宝网店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姚某以4万余元的价格将淘宝店铺转让给李某。淘宝网...

姚某在 2005 年开设了一家网店,此网店主要经营化妆品业务。经过数年的精心打理,其信用等级逐渐累积到了“四钻”,同时也拥有了一批稳定的客户群体。到了 2011 年,李某与姚某签署了淘宝网店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姚某以 4 万余元的价格将淘宝店铺转让给李某。淘宝网实行了网店的实名认证制度。李某支付转让金并接管店铺后,只是对账号密码进行了变更。而后台实名认证的店主依然是姚某。

姚某之后进入了阿里巴巴的下属单位任职。2015 年,淘宝公司查到在姚某名下开设有淘宝店铺。随后,由于内部工作人员不得开设淘宝店铺这一规定,将系争的淘宝店铺账号关停了。李某的正常经营活动突然停止了。他以淘宝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理由,把淘宝公司告到了法院。他请求法院确认他与姚某之间的淘宝店铺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同时,他还请求姚某和淘宝公司协助他变更店铺的实名认证信息,并解封店铺。

法院裁判及法律分析

一审认定:店铺转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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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觉得,双方所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姚某对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处置的行为,理应是合法有效的;自己在接手那系争店铺之后,一直都在正常经营,也没有其他违规的行为。所以,淘宝网没有依据关停自己的淘宝店铺账号。姚某对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没有不同意见,认为系争淘宝店铺之所以会被冻结,是因为后台的认证信息没有进行变更,他同意去进行后台更名。

淘宝公司称,姚某在开设店铺时签订了淘宝服务协议,此协议规定禁止转让店铺。李某与姚某签订转让合同时,知晓后台无法进行实名认证信息的变更。所以,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应是无效合同。姚某作为内部工作人员开设淘宝店铺,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谋利,按照淘宝内部规定,应给予查封账户的处理。双方私自进行淘宝店铺的转让行为,这种行为已经对淘宝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利益造成了侵犯。并且,淘宝没有协助进行店铺过户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与姚某转让店铺的行为违背了淘宝服务协议,并且这种行为不利于淘宝网络平台的经营。然而,由于店铺转让后交易信用良好,没有对交易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所以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请。之后,淘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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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淘宝店铺私自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一中院在二审审理后作出认定。姚某通过与淘宝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从而取得了系争店铺的经营权,在此情况下,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姚某转让系争店铺,其本质是将自己与淘宝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李某。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必须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现姚某与李某未经淘宝公司同意就私自进行转让,这种转让行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淘宝公司查封系争店铺,这是其按照内部规则所作出的正常管理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是没有不当之处的。

另外,淘宝店铺都有一定的信用等级。这个信用等级和店主的经营能力以及信誉紧密相关,是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的重要参考因素。在没有转让公示的情况下,店主私自转让淘宝店铺,就会导致经营能力和信誉与信用等级不相符的状况,给网络交易安全带来不好的影响,所以二审认定淘宝服务协议规定限制店铺私自转让是有道理的。最终,法院二审依法改判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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