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拥有一系列职权。它可以依法行使侦查职权。它也能够依法行使拘留职权。它还可以依法行使预审职权。并且它能够依法执行逮捕职权。同时它还拥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有出示相应证件的权利。他们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后,有权查验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也有权查验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同时,他们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若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就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出示相应证件,能够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和单位,还可以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能够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且,在遇到交通阻碍的情况下,他们可以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之需,依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优先运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等的交通工具等,也能征用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在必要时,还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以及设备、设施等。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让其恢复原状,并且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若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后,就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能够依照规定去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以及设施。在查验过程中,倘若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那么国家安全机关就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要是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之后仍然不符合要求,就可以对其予以查封、扣押。
对于依照前款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设备和设施,当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失之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立刻解除查封、扣押。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能够提请海关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免检,也能够提请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免检,还能够提请海关检查机关对有关资料、器材进行免检,以及提请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资料、器材进行免检。有关的检查机关应当给予协助。
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可以依法进行处理。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对这些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财物依法查封。经同样批准,也可以对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依法扣押。并且,经批准后还能对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场所和物资依法冻结。
国家安全机关依据反间谍工作的需求,能够和有关部门一同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的标准。同时,指导有关部门把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对于存在隐患的部门,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之后,可以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的检查以及检测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不能超越自身的职权范围,也不能滥用职权。同时,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时所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与材料,仅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倘若这些信息或材料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就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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