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火热进行。今天,头条君为大家梳理了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些重要知识点,一共有 10 个。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税法上的亏损?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若所得数额小于零,此数额即为亏损。
填写申报表时,要依据“先到期亏损先弥补”以及“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先弥补”的原则来填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亏损结转年限是多久?
一般规定
5年
特殊规定
困难行业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这些行业包括交通运输行业、餐饮行业、住宿行业以及旅游行业。
(仅针对所属期2020年度的亏损)
8年
电影行业企业。
(仅针对所属期2020年度的亏损)
8年
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10年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0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此公告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此公告的文号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5 号。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通知的文号为财税〔2018〕76 号。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其发布单位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编号为 2020 年第 45 号。
三、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企业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需要有完成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这个前提条件,这样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在进行申报的时候,要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在第 9 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栏次中。
四、企业筹建期间能否作为亏损年度?
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的那个年度起,就是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的筹办活动期间,若有筹办费用支出,是不能计算为当期亏损的。企业既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将其扣除,也可以把它当作长期待摊费用,在不少于 3 年的时间里进行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其文号为国税函〔2010〕79 号。
五、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政策依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文号为财税〔2009〕60 号。
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能否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来抵减其盈利呢?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果是法人和其他组织,那么在计算这些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来抵减其盈利。
【政策依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的文号是财税〔2008〕159 号
税务机关在对企业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这种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呢?
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时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以前年度存在亏损,并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弥补的范围,那么就应当允许用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这个亏损。当弥补完亏损后还有余额时,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来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其公告编号为 2010 年第 20 号。
企业分立若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那么企业的亏损能否在分立企业间进行弥补呢?
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资产所对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接并继承。被分立企业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能够按照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和分配,然后由分立企业继续进行弥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其文号为财税〔2009〕59 号
企业合并若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那么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能否在合并企业进行结转弥补呢?
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被合并企业亏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其限额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十、企业境内外亏损是否可以相互弥补?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总计算缴纳时,其境外营业机构存在亏损情况,这种亏损不能用来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境内企业亏损可以用境外所得进行弥补。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为财税〔2017〕84 号。
版权声明:本文为 “博览广文网” 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0755-88186625
电子邮件
admin@lanyu.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