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存在区别。其一,作用方面不同。租赁公司能够提供现成的融资租赁资产,这使得企业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凭借少量的资金获取并安装投入使用,并且能够迅速发挥作用,产生效益。所以,融资租赁行为能够让企业缩短项目的建设期限,有效地规避市场风险,同时还能避免企业因为资金不足而错过稍纵即逝的市场机会。经营租赁行为能够让企业有选择性地租赁那些企业急需但又不想拥有的资产。尤其对于工艺水平高且升级换代快的设备来说,更适宜进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资产由专业租赁公司购买后租赁给需使用的企业。该租赁资产行为有以下识别标准:其一,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 75%以上;其二,支付给租赁公司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或大于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账面价值的 90%及以上;其三,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优先购买权,且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所支付购买金额低于优先购买权日该项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 5%;其四,承租人有继续租赁该项资产的权利,其支付的租赁费低于租赁期满日该项租赁资产正常租赁费的 70%。总之,融资租赁的实质是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于确定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企业,融资租赁实质上是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的一种变通方式,不过其价格比直接购买要高得多。
经营租赁有所不同。它仅仅转移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然而,与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依然属于出租方。承租企业只需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承租期满时,经营租赁资产由承租企业归还给出租方。 - 但在决定是否引进该项资产时,同样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和判断。分析判断确认之后,就按照融资租赁财务原则来进行操作。首先,如果该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资产总额大于承租企业资产总额的 30%,那么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中较低的那个金额入账。购进时,要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照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对于最低租赁付款额与融资租赁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要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融资租入的资产总额若小于或等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 30%,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能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将其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同时,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而经营租赁资产无需进入承租人的固定资产帐目,只需在承租企业进行登记,以便核查。
使用中的帐务处理期间,在使用过程里,融资租赁资产的日常维护由承租企业来负责。也就是说,承租企业对该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之后,若维护费用数额不大,就进入承租企业的当期费用;若数额巨大,就进入长期待摊费用。并且,在维护费用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无法确定租赁期满承租人能否取得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就以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年限与租赁期限两者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限。另外,在使用期间,承租企业按照一定的摊销率来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会借记财务费用,同时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对于经营租赁资产,承租企业只需履行该资产的日常维护工作,并且会将日常维护的相关费用计入当期费用,然而不能对其进行折旧提取。但承租企业会依据合同约定的租赁费,在各个月中均匀地进行提取,会借记制造费用,同时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经营租赁款。融资租赁资产租赁期满后,承租企业有两种选择,要么购买,要么续租。如果选择购买,就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一笔如前所述的很小金额的资金来进行购买,此时的账务处理是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
承租企业若退回该项资产,就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经营租赁资产的承租企业在经营期满后无需进行任何账务处理,只要承租企业支付约定的最后一笔租赁费用并将租赁资产归还出租方,其合同就宣告结束。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涉税处理方面,因为融资租赁企业实际上就如同把融资租赁资产给予了承租企业,并且承租企业也把该资产当作自有资产来进行管理。所以,对于该项资产计提的折旧,国税总局 2000 年 84 号文件《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下称《办法》)第三十九条有规定:纳税人通过融资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资产,其租金支出不能扣除,然而却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这意味着融资租赁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折旧可以按照自有资产相同的折旧政策进行提取,并计入当期成本在税前扣除。《办法》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费用的涉税处理,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若其租金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那么该租金可依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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