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统一规范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能够及时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指的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且符合以下这些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 30 万元以内。同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其他企业,其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认定条件中:
纳税人全年的平均从业人员人数,是指将纳税人年初的从业人员人数与年末的从业人员人数平均后得到的数值。
纳税人全年的资产总额平均数就是资产总额。它是按照纳税人年初的资产总额与年末的资产总额进行平均计算得出的。
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在国家尚未明确之前,需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0 号)来执行。若国家之后有新的规定,那么就按照新规定执行。
在对行业性质进行认定时,需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家标准(gb/-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 号)的规定来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是一年一定的。纳税年度结束后,纳税人需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并且提供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然后将这些一并提交给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审核。
三、税务机关认定
主管地税机关需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来核实纳税人当年是否具备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若纳税人符合条件,就给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倘若纳税人不符合条件,并且已经计算出了减免所得税额,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就需要补缴已按规定计算出的减免所得税额。
四、纳税人预缴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进行判定之前,纳税人能够依据上年度的情况自行去对照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如果符合规定条件,就可以按照减按 20%的标准来预缴企业所得税。而当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时,应当在认定后的下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把已经计算出的减免所得税额补缴上。
纳税人新办的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暂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免优惠政策。
五、监督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需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监管。在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之前,对于自行对照认定条件而享受减按 20%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各地要着重进行审核。若确认明显不符合条件,需及时责令其进行纠正。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级地税机关需选配政治素质高的干部,这些干部要业务熟悉且责任心强。对于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要逐个对照规定进行核实工作,并且要及时反馈认定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逐一进行登记备案,还要建立明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对于没有如实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从而骗取减免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必须严格依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若存在问题或有相关建议,应及时向省局进行报告,这样以便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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