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乘坐乘车的路上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说我改变了车辆的性质,拒绝提出索赔。如果我不幸的话,我应该得到吗?”这个问题总是困扰着乘车共享的驱动程序。最初的意图是“寻找某人支付燃油费用”,但是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决定“改变了车辆的性质”,并拒绝支付索赔。这真的合理吗?
4月12日,北京法院根据实际案件给出了答案。
2019年12月,57岁的田先生通过汽车损失保险等给他的车辆保险。2020年5月,在保险期间,天前先生通过“ tick ”发布了乘车信息,并结束这次旅行在天先生的家附近。
在驾驶过程中,田先生的车辆和朝同一方向的卡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损坏并受伤了。事故是由交通管理部确定的,田先生承担了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天先生申请了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该公司拒绝支付赔偿。
田先生在法庭上起诉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是由保险公司为汽车损失保险保险的,而特殊保险是不可扣除的。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没有支付任何法律基础或合同基础,因此他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车辆维修和救援费用总计超过50,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它不同意田先生的主张。事故车辆由我们公司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并且不反对事故过程和责任。但是,在事件发生时,天先生的车辆被用于搭便车旅行,并由一辆非运营车辆操作。车辆的性质已更改。根据保险条款,我们公司不应弥补。当天先生拿出保险时,我们公司已经履行了可扣除条款的义务。
经过审判,法院裁定,田先生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正意图,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它应该有效。双方应根据协议履行其合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信息平台“ Didi ”提供的运输类型正在搭便车。天先生还在平台上注册。这条路线在田先生的家附近结束,田先生没有向超过平台计算标准的乘客收取。可以确定,天先生正在从事搭便车。根据“在线出租车服务管理的临时措施”,搭便车不是出于盈利目的,也不是运行。可以确定,天先生在不换车辆的情况下进行搭便车。使用的性质。
同时,根据保险合同有关免除责任的规定,如果被保险车改变了其使用性质,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使用性质的变化会导致汽车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田先生和乘客之间的合作是基于汽车所有者的正常旅行路线和定期使用车辆,并且不会增加车辆的风险。
总而言之,保险公司拒绝付款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法院不支持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根据合同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在车辆维修和救援费用中以总计超过50,000元的元人民币赔偿了田。
法官提醒人们,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将同意免除保险合同中的责任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规定车辆正在改变使用的性质,并且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并且车辆的性质正在改变,并且造成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如果大幅增长,保险公司将不支付薪酬。
根据法规,搭便车是一种共同的旅行方法,该方法由驾驶员和旅行路线与同一旅行路线相同的乘客共享,这是通过共享共享旅行部分的旅行费用(燃油费和收费)(燃油费用)共享的(燃油费用)和通行费)或免费的互助,而不是为了盈利。因此,通过搭便车共享一辆私人汽车不会引起车辆性质的变化。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补偿车辆的损失。
如果车辆在操作平台上注册为在线汽车车辆,并且乘客频率大大高于日常使用寿命的频率,这又增加了驾驶过程中的风险,则该车辆将被确认为操作车辆,所有者将改变车辆使用的性质。如果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仅在强制性汽车保险限制内承担补偿。
因此,当共享私家车时,驾驶员会注意在常规平台上注册和共享,并考虑共享行为是否会导致车辆性质变化,驾驶危险水平是否显着增加,等等。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发生事故。赔偿。
同时,作为乘客,您不仅可以考虑方便且便宜地骑着简单的“黑色汽车”;骑车时,您必须首先考虑自己的个人和财产安全,并选择一个常规平台进行预约并乘坐常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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