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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监办〔2021〕29号
1.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当事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台州市长江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敬仁
经营范围:医疗技术服务,经营公司自有产品的出口业务及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等的进口业务。
2. 案件的来源和调查过程
报告称,自2019年11月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本机关对扬子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涉嫌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和固定最低转售价格(以下简称“固定有限”)的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 与交易对手。期间,该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和调查,委托27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各方垄断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委托经济专家分析了本案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并召开专家会议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 并多次与各方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2020 年 6 月 10 日和 2020 年 9 月 25 日,当事人先后向该机关提交了《中止调查申请》。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认为各方当事人的相关行为构成垄断协议,不再依法受理其中止调查申请。
2020 年 12 月 22 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请求听证的权利。12 月 24 日,双方向该机构提交了听证会申请。2021 年 1 月 8 日,本机关依法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当事人进行了辩护和陈述,办案机构与当事人进行了交叉询问。
3. 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
经调查,2015年至2019年,各方在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与药品零售渠道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1) 涉案货物的情况。
经调查,各方生产销售药品300余种,并根据每种药品的销售渠道、利润率、市场需求差异,对重点管制药品的种类和范围进行相应调整,对重点药品的转售价格进行集中控制。当事人重点定价限价的药品种类有:兰琴口服液、百乐棉胶囊、黄芪精华、依帕司他片、苏黄止咳胶囊等。当事人的药品通过医院渠道和零售渠道进行销售,不同药品在医院渠道和零售渠道的销售比例不同。
(2) 案件的地理范围。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的固定价格、限价垄断行为涉及的地域范围为全国。
1. 各方的固定和固定价格行为通过全国销售网络进行。各方下设九个销售局(非法人实体),负责在全国各次区域实施销售价格策略。
2. 各方内部价格制定委员会制定统一的国家价格政策。党内价格制定委员会负责加强产品销售和定价管理,规范产品定价程序,制定产品价格政策并在全国统一实施。定价委员会主任为**,成员由生产、财务、市场、销售、招标投标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党的全资子公司江苏长江医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管理公司)。
上述事实有《商务官培训手册》、《关于设立药品定价委员会的通知》(No.[2017] 运营公司出具)以及调查、查询记录。
(3) 双方与交易相对方达成垄断协议,对价格进行固定和限价。
当事人生产的药品通过零售渠道通过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连锁药店等多个环节销售给终端消费者,当事人与上述各级经销商之间存在纵向的上下游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经营者,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连锁药店和其他零售药店是交易的相对方。
经调查,2015年至2019年,双方与交易相对方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出具价格调整函、口头通知等方式达成固定、固定价格垄断协议,具体如下:
1. 与一级经销商签订协议。
2015 年至 2019 年,为规范一级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双方与一级经销商签订了年度购销协议。本买卖协议是双方之间的格式合同,其中包含固定和固定价格相关元素。
2. 与二级经销商签订三方协议。
2015年至2019年,为规范二级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各方与二级经销商及其相应的一级经销商共同签署了年度《二级经销商三方协议》。本协议是双方之间的格式合同,其中包含固定价格和固定价格相关要素。
3. 与连锁药店和其他零售药店等签订战略服务协议。
2015年至2019年期间,为规范连锁药店等零售药店的销售行为,双方与连锁药店等零售药店签订了《长江医药集团连锁战略服务协议》、《线上销售协议》、《商业深度分销协议》和《长江医药集团终端销售协议》。
4. 出具价格调整函或价格调整通知。
除了通过各种协议与交易相对方达成固定、限价垄断协议外,各方还要求交易相对方通过出具价格调整函或价格调整通知等方式调整药品价格,并与其签订事实上的固定限价“协议”。
5. 通过销售员进行口头通知。
当事人还通过其销售人员、电话通知、微信通知、直接上门通知等方式,直接请求交易相对人根据当事人的价格政策制定或调整药品销售价格。
上述事实由一级经销商协议、二级经销商协议、《战略服务协议》等各类协议,以及各方提取的价格调整函、全国终端药店提取的价格调整函、微信聊天截图、调查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4) 各方已实施垄断协议以固定和限制价格。
经调查,各方的固定和固定价格垄断协议已在零售渠道的各个方面得到有效执行,各方还通过制定规则、加强评估和监督、任意价格惩罚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维持价格等方式加强了固定和固定价格协议的执行,约92%的受访者承认协议的存在并予以执行。
1. 制定精细化药品价格控制规则。
各方通过构建完整的公司价格控制体系,包括大纲、规定、实施细则等,对药品价格控制的各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2. 加强考核和监督,确保固定价格和限价协议的有效实施。
各方制定了精细的绩效考核制度和监督机制,鼓励各级销售人员和各级经销商严格执行定价、限价政策。一是严禁经销商协议窜货。二是禁止各级销售人员以内部罚款的方式逃货。三是派出全国各地的销售人员到药店检查,偷查药品价格。
3. 建立惩罚措施,维持固定限价制度。
当各方与各级经销商签订各种协议时,规定一旦经销商出现乱价、逃货等情况,将受到扣留奖金、停止报销费用、缺货等处罚。双方发出的一些价格调整函还包含售罄缺货和取消经销商资格的威胁。
4. 聘请中介机构统一监管在线零售价格。
2019年5月6日,当事人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授权该公司对其五大重点药物(兰琴口服液、百乐棉胶囊、黄芪精华、依帕司他片、素黄止咳片)的网上零售价格进行监管。公司监管的平台包括:淘宝、天猫、 等。本公司与各方约定,“互联网页面上显示的价格为协议中规定的价格;协议中所有产品均通过维护进行处理,当前上线价格直接维持到约定的价格“,并且公司还定期向各方提交所有商家的价格信息监控和处理结果。
根据该公司向各方提交的多份报告,自监管开展以来,各平台低价商户数量明显减少,价格越来越符合各方的要求。
以上事实包括《长江医药集团零售大纲(2016年)》、《2019年零售管理实施细则》、《电子商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规定》、《医药经营总公司评价指标》(2019年版)、《监督检查部关于石家庄公司窜货处理情况的报告》、《2019年8月份公司管理人员薪酬表》、 《关于停止**平台所有电商供货客户的通知函》、《零售二级商户供货渠道管理》、《双方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长江2019年Q2维修报告》、**公司评选的长江药业集团成功案例、《长江药业集团产品资料实施协议》、 调价函、询价记录等证据。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各方提出,他们没有执行垄断协议,因为双方针对经销商和连锁药店设定的固定和限价条款不具有惩罚性,他们没有采取惩罚措施,没有收取定金,没有给予口头警告,没有施加任何处罚, 并且没有停止供应。
本机关认为,各方当事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首先,各方在药品销售的各个方面对交易相对方设置了各种惩罚措施,例如扣留奖金、停止报销费用、停止库存等。
其次,各方对一些不遵守价格管制的经销商进行了处罚。调查显示,某些不遵守固定和固定价格要求的经销商受到了处罚,例如口头警告和威胁,甚至停止供应。
第三,调查显示各方垄断协议得到有效执行,说明惩罚措施的设定本身就具有足够的威慑作用,无需通过实际执行来保证执行。就此问题,本机关组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召开了专家座谈会,与会专家均认为,设立惩戒措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垄断协议的实施,而本案垄断协议的执行效果表明,惩戒措施具有足够的威慑作用。
(五)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 双方有很强的固定和限价目的。各方在公司文件中分析了零售市场对医院渠道的影响,“公立医院改革的不断推进,分级诊疗、药品比例控制、辅助药物限制、医药代表备案等政策的不断出台,医院处方外流是大势所趋,零售药店作为离消费者最近的药品终端的市场容量将继续扩展。……形成全国医院销售与零售棋局,医院零售分工不分工的营销局面“,”医院终端以中奖价格为主;零售票价按公司规定执行,如确需降低开盘价,不得超过**%,且不得低于**省级投标价的**%,因此,各方有动力维持零售市场的药品价格,进而提高医院渠道的标杆价, 并最终达到维持医院渠道价格的目的。调查取证还发现,各方文件要求“加强价格维护,前期开始清理各地较低成交价格记录,以便更好地应对后期批量采购和价格谈判中的价格收集环节”。经济分析还表明,各方通过锁定零售渠道(即价格敏感性高的市场)的价格来维持甚至提高医院渠道的销售价格。
2、固定价格的做法严重排除和制约了竞争。党是国内领先的医药生产企业,在国内医药行业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曾荣获2017中国医药工业企业100强第一名、化工医药行业工业企业综合实力100强榜第一名、中国品牌价值评价医药健康板块品牌力第一名、 以及 2020 中国品牌价值榜医药健康板块品牌力和品牌价值第一名。党的产品也是市场上最畅销的产品,以2019年的销售收入衡量,兰琴口服液在咽喉药品类中排名第一,黄芪精华在滋补药品类中排名第三,百乐眠药胶囊在地西泮类中排名第四。鉴于各方及其产品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经销商对各方的主打产品存在一定的依赖性,各方定价、限价的议价能力不足。同时,各方通过限制销售区域、严禁在不同销售区域窜货、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等方式,进一步强化了协议条款的强制性和惩罚性,使经销商只能遵守其产品的价格要求,严重排除和限制了竞争。
3、固价限价行为显著提高了产品价格,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分析以上海为样本,模拟了 2018 年和 2019 年部分药品的竞争性零售价格,并与同期实际零售价格和医院购买价格进行比较。药品价格实际上与民生有关,涉及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改善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重大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一系列措施,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治理药品价格上涨等问题。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大多数消费者会听从医生的建议或根据药师的推荐选择相应的药物,再加上药品需求的紧迫性,导致消费者对药品价格的变化不敏感,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了兴趣。经济分析结果表明,各方的固定和固定价格行为导致社会支出成本的显著增加,直接增加了患者的负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事实由徐敬仁在扬子江药业集团2018年年终工作会议上的报告、长江集团官网(集团简介)、《医药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2017)》、中康信息数据库统计数据、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反垄断经济分析、 Ltd.、《扬子江药业集团业务概要(2018 年版)》和询价记录。
针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各方主要提出两种观点:第一,各方认为“排除或限制竞争”是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构成要素,各方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低,相关行为不会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其次,党内产品出厂价(开盘价)整体呈下降趋势,表明市场竞争充足,消费者福利不断上升。
本机关认为,各方当事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首先,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禁止固定转售价格和设定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确定转售价格并设定最低转售价格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竞争,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此类协议的适用原则是依法禁止例外和豁免。
其次,出厂价更多地与制造商和分销商之间的利益划分有关,零售价是决定消费者利益的关键。根据对各方重点定价、限价产品价格的统计分析,2015-2019年兰琴口服液(10ml*6瓶)在零售渠道的出厂价格和2018-2020年终端平均零售价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第三,如前所述,各方的垄断行为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而且直接或间接提高了相关产品的价格,导致零售价格和医院价格没有下降到应有的竞争水平,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6) 当事人的豁免申请。
2020 年 9 月 25 日,该方提交豁免申请,认为其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 15 条第 1 款、第 (4) 项规定的情形,申请豁免。主要有两个原因:
首先,短期转售限价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即“以提升技术、研发新产品为目的”。例如,党的产品三丰通桥滴丸于 2019 年 **月** 获批上市,因此,党的行为是为了推动新药的成功上市,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
其次,各方认为,固定和固定价格行为是为了防止经销商和药店之间的低价竞争,从而鼓励经销商和零售药店加强对分销环节的投入,保证药品的质量,从而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即「为实现节能、环保、救灾及援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认真研究了各方的豁免申请,认定当事人申请豁免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了当事人的豁免申请。
首先,该党的固定和固定价格行为的长期延续与新产品无关。经调查,当事人重点控制的5种药物,即兰琴口服液、黄芪香精、百乐棉、依帕司他片和苏黄止咳胶囊,均于2015年上市。自产品上市以来,长达5年的时间里,这五种药物一直是各方重点控制品种,定限价行为持续较长时间,对市场价格影响较大,不属于“短期”和“以技术改进为目的研发新产品”的情况。
第二,保证药品质量是药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基本行为要求,不应以限制产品价格为前提。双方未能证明固定和固定价格行为增加了经销商加强对分销环节投资的动机和能力,且该机构未发现任何证据表明经销商利用相应的利润改善了分销环节。因此,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当事人所倡导的《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即“为实现节能、环保、救灾救灾等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当事人未能证明相应行为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使消费者能够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该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该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签订以下垄断协议:(1)固定商品转售给第三方的价格;(2) 限制转售给第三方的商品的最低价格”。
经核查,当事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整个扬子江药业集团(当事人及其子公司的集合体)的核心和中心,是垄断协议订立和实施的决策者、实施者和监督者。各方下属药品生产销售子公司均不同程度地参与垄断行为,在垄断行为的决策和实施中受各方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不具有独立意志。特别是徐敬仁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定价委员会主任、药品生产销售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充分表明了参与垄断行为的子公司的意志是服从的。因此,该机关将违法实体认定为当事人,并将其子公司的垄断行为视为当事人行为。
根据党提供的《江苏经纬会计师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经纬转〔2020〕3029号),党内长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销售额为254.67亿元。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覆盖面广,在调查初期存在不配合、拖延调查进展等情形,但在调查后期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推动案件调查进展, 该机构决定按以下方式处理各方:
(1) 责令各方停止违法行为。有关各方应立即修改经销协议,取消定价和限价条款,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不得干涉下游企业的独立定价权。
(2) 对各方处以 2018 年年销售额 3% 的罚款,共计人民币 764,007,948 元(资本金:人民币 7 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费码到12家中央非税税收代办银行(工业、农业、中国、 建设、通信、中信、光大、招商局、邮政储藏、华夏、平安和兴业银行)缴纳罚款。付款代码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罚款金额百分之三的罚款;(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月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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