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赵某和程某都从事医疗美容行业的工作,程某是一名资深的医疗美容顾问,他的主要收入是来自微信客户和医疗美容机构达成交易后的提成,为了扩大业务范围,赵某向程某买了九个拥有大量粉丝的微信账号,实际上是通过账号过户来得到里面的客户资源
【个人信息属性】
程某的微信账户里保存了许多客户的隐私资料,诸如个人身份标识、家庭住址以及诊疗历史等。这些资料是在程某从事医疗美容指导工作时,依照顾客的明确许可正规获取的。他收集资料的合理性基于其专业能力与市场信誉的支撑。赵某以购买途径得到这些资料,既没再次获得客户许可,也没做匿名化处理,直接违背了《民法典》中有关个人资料保护的条款。
【法律禁止性规定】
《民法典》第1038条清晰界定,未得自然人许可,不得非法披露其个人资料。医美客户资料含有重要人身关联,赵某取得资料后,以原账号信誉进行商业宣传,既形成对顾客身份的混淆,又损害了信息持有者的知情许可权。这种资料转交行为因不合法而自始作废。
纯微信号交易在不牵涉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是否合乎法规,司法界有两种看法:一种觉得有商业价值的微信号算是虚拟财产,应该让交易自由;另一种觉得微信号带有身份验证功能,随便转手会让微信好友误认交易方,从本质上说属于欺骗行为。第二看法更贴合当前法律对网络社交账号身份关联的规定。
【行为法律评价】
程某处置个人微信号的行为具有双重违规性,既违背了个人资料保密准则,又损害了微信联系人的知情权利。尽管该账号具备经济价值,但由于其社交功能牵涉到其他方的权益,交易自主权理应受到约束。这一事件提醒相关人员,客户信息的转化务必经由正当途径,任何未经许可直接交易用户资料的做法都将承受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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