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与报告依据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12号公告,制定了《浙江省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工作指引》,规定了省内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规范要求。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首次)
公司必须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查找“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首次注册”的项目,填写附件A里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首次注册表》,还要递交满足《办法》与《国家局通知》标准的注册文件。注册环节结束后,平台必须保证其经营活动遵守药品网络交易监管的要求。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分类
药品在线售卖渠道包括药品注册机构、药品分销商、药材加工公司和药品销售点,必须根据品种类别准备相应的申报文件。
(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企业报告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的担当者、药品流转的机构以及中药饮片制造的厂商,必须在浙江省政务服务平台递交《药品网络销售主体报告信息表(首期)》(附件2),并且要随附药品生产或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等文件。
(2)药品零售企业报告要求
药品零售网点务必填写《药品在线销售机构登记表(初次)》,并且递交相关文件。如果通过自建网站售卖药品,还需提交网站域名注册凭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质证明》以及ICP备案编号。连锁企业需要每家门店向所在地监管部门申报,同时递交门店和总部的《药品经营资格证明》。
报告编号规则
公司提交文件后,系统会分配一个专属标识,该标识中的字母表明组织性质:C指负责药品注册审批的单位,S指从事中药饮片制作的商家,P指经营药品分销的机构,L指药品零售的场所。
备案与报告时限
公司必须在通告公布后的三十天内进行注册或递交有关文件进行解释。各药品管理机构须推动企业准时办结,同时要精确了解本区域药品在线销售平台及药店的实际运营状况,以此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说明
办理登记手续和提交相关文件所用的表格,包含附件A和附件B,能够从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或者浙江政务服务网获取。公司必须保证文件信息真实完整,以免因资料不齐造成审核过程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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