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相关审批程序规定,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福山分局拟对2025年8月19日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
公示期限
本次公示期为2025年8月19日至8月25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书面或电话形式反映意见。
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拟审批项目环保要求
1. 有机废气排放标准
项目运营期有机废气排放须满足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表3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需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限值规定。
2. 污水处理要求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管网,水质需同时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类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
3. 噪声防治措施
运营期须落实降噪方案,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 固废处置管理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活性炭、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须暂存于专用危废间,并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处置。
项目运行监管要求
1. 环保验收与排污许可
项目竣工后需通过环保验收方可正式投产;排污前须对照环评要求逐项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2. 环境管理机制
企业需组建专业环境管理团队,完善内部环保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 污染防治设施安全
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建立运行维护制度,保障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重大变动与后评价要求
若项目性质、规模、选址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环评批复超过五年开工的,应重新审核。运营期间出现不符环评审批情形的,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备案。
监督与责任
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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