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规定解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表明,党员若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途径获得高额回报,且这种行为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带来不良影响,那么情节严重者将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此规定的制定,旨在阻止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以此确保职务行为的纯洁性不受损害。镇江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杨春指出,此类行为正逐步侵害党员廉洁从政的基本准则;纵然借贷行为本身并不触犯法律,但若与职务权力挂钩,便可能演变成为一种隐秘的利益输送手段。
【行为性质的界定】
在认定民间借贷的违纪行为时,必须综合考虑多个要素。聂鸾庆着重指出,核查时需关注以下关键点:首先,必须核实借贷对象是否为党员干部所管辖或服务的群体,亦或是其权力范围可能涉及的主体;其次,必须审查借贷的意愿是否因权力干预而形成;再者,需确认资金需求是否真实,利率是否合理;最后,还需评估这一行为是否可能对公务的公正性带来影响。魏某某向曾某某提供贷款,从表面上看,这只是一次借贷交易。但实际上,曾某某的真实目的是想通过这笔贷款来搭建关系,以便在魏某某管辖范围内为其园林公司拓展业务,这种行为已经涉嫌可能对公务执行的公正性产生不良影响。
【“可能性”与预防性原则】
对违规行为的认定更倾向于关注其潜在的影响,而非已经显现的具体结果。聂鸾庆强调,只要行为有可能损害公正履行职责,不论是否已造成实际影响,都必须予以制止。这种做法体现了纪律规范的预防性原则,旨在在利益交换的链条起点进行阻断。例如,若借贷双方在职务上存在关联,即便尚未出现偏袒现象,也应被视为违规行为。
【与受贿、营利活动的区分】
1. 与受贿的区别以民间借贷途径获取高额回报的行为,通常并不牵涉权钱交易。若行为者未借助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私利,一般不会被视为受贿;但若行为者借助职权为他人谋利并从中获益,那么此类行为可能构成受贿,对此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2. 与违规营利活动的界限党员若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通过获取低息贷款后再以高息进行转贷的手段来赚取利润,亦或是不断向众多人提供高息贷款,这样的行为便构成了违规经营。一旦此类行为同时符合多项违纪要求(比如,获得高额回报与违规经营),那么将依照“从重处罚”的原则来进行判定。
【典型案例分析】
以魏某某案为例,其借款活动持续时间较长,且收益颇丰,同时,曾某某所管理的企业与其职责范围存在业务往来,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通过借贷途径获取高额回报”的违纪情形。此案例揭示了借贷活动中潜藏的利益纠葛,对党员干部发出了警醒,并着重指出必须严明区分普通借贷与可能涉及权力滥用的金融活动。
【执纪实践的启示】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纪检监察机构需细致挖掘问题表象,揭示其本质,尤其需关注贷款的原始目的、权力间的关联以及资金流动轨迹。党员个人应自觉遵守金融规定,避免与受监管或服务对象形成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借贷关系,以维护个人职务的纯洁与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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