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过程中,
租户应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租金。
如果未按时付款,
它构成违反合同。
最近,塔尤恩县法院接受了此案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租户不仅在3年内不支付租金,而且还没有支付租金
他甚至占领了租赁房屋,拒绝返回。
狮子甚至说话...
案例简介
Luo先生想和他在陶纽县的朋友一起经营午夜小吃。林先生在塔尤恩县的主要地点有一块土地租金,两人将其击倒。
2016年4月17日,Luo先生要求他的前妻Tian女士与Lin先生签署“土地租赁协议”:Lin先生将把房子租给Tian女士一年,而每年的租金是12,000元。如果合同到期,Tian女士享有首先续签租赁的权利。在合同生效的期间,如果林先生需要提前建造房屋,则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天田女士。
合同签署后,两党在第一年有着良好的关系,Luo先生也选择续签租约。在此期间,土地租金每年增加到20,000元人民币。 2017年和2018年的租赁费也按时交付,自2019年5月1日起,Luo先生不再支付租金。
林先生希望从2019年到2021年收回60,000元人民币的租金。他认为Luo先生的业务没有太大变化,他能够承担租金。因此,在2022年1月14日,卢先生被要求终止合同并通过口头通知支付欠款,并在2月15日之前拆除铁棚,但卢先生忽略了它。
从2月17日至3月26日,林先生发送了短信,多次通知Luo先生,但这些石头沉没在大海上。没有任何帮助,他只能向田女士发出“最后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以终止租赁合同。
但是田女士和卢先生仍然忽略了它。绝望地,林先生在法庭上起诉两者:要求终止两者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拆除土地上的铁棚,恢复土地的原始状态,并支付租金欠款。 60,000元。
Luo先生和Tian女士提出:如果林先生终止合同,林先生应赔偿他建造280,000元的铁棚的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裁定,土地租赁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一年,截至2017年4月30日到期。此后,Luo先生和其他人继续使用租赁土地。林先生作为出租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原始的租赁关系仍然有效。 。
但是,应该认为这是2017年5月1日起的不规则租约。当事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另一方。 2022年1月14日,林先生口头通知卢先生,要求终止租赁合同并支付限制租金;从同年的2月17日到3月26日,林先生多次通知Luo先生。 2022年4月30日,林先生向蒂恩女士发出了书面通知,声称双方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将于2022年5月6日终止,并可以确定林先生已通知Luo先生和Tian女士在合理的时间之前。
在收到上述终止通知后,Luo先生和Tian女士都没有要求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终止法》的有效性。终止通知将对终止通知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确认该案涉及的“土地租赁协议”是在2022年5月6日发布的。
林先生应该付280,000元吗?
首先,他作为承租人将租赁土地恢复到原始状态并将其交付给出租人的义务。其次,双方之间的土地租赁协议并未规定在终止租赁协议时如何处理土地上的临时建筑或其他设施和设备。 ;释放,有问题的铁棚和租赁土地没有建立联系,承租人天和卢先生可以自己拆除它们。因此,Luo先生的主张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也没有支持。
林先生希望收回60,000元的租金是一个合理的索赔,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租金支付租金。因此,支持林先生的要求。
总而言之,田女士和卢先生将租赁土地恢复到原始状态,将其归还给林先生,并支付了60,000元的土地租金。
案例简介
《民法典》第722条规定了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
根据这项规定,如果承租人在没有合法原因的情况下未能支付或延误租金,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付款;如果承租人未能在时间限制内支付,则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Luo先生没有先支付租金,Lin先生通过手机短信多次通知Luo先生,并向Tian女士发出书面通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终止通知将在提安女士到达时会采取法律效力,该协议将在林先生规定的日期终止。
至于Luo先生对建造280,000元的铁棚的成本的赔偿,合同中没有规定,相关的铁棚和租赁土地尚未与之相关。林先生没有赔偿义务,因此无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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