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机械公司的负责人Guan Mou向Luo Mou租了两个设备,但第二天,Luo Mou违反了合同并拒绝租用合同。由于600元设备的进入和退出费用,这两者是僵局。 Guan Mou非常生气,以至于他在建筑工地上“转动”了机器,然后闲置了。他大约三年后起诉法院,要求卢谅解i鼠承担租金损失和其他超过190,000元的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固执的”出租人是否也应承担部分损失?请注意这个“ 声明”的问题〜
2020年10月27日
官方代表一家机械公司
租用两个Luo的小型电梯
并运输到指定的建筑工地
但是,第二天
罗“违反合同”,停止租用设备
让官员将设备拉开
关于设备的成本进入
双方无休止地争论
之后
关反复证实了罗
设备入门费支付了吗?
他坚持认为罗必须付款才能将设备拉开
2021年2月21日
官员叫警察局
双方再次谈判
但是没有达成共识
2022年6月15日
机械公司在法庭上提起诉讼
在法院的组织下,机械公司在2023年1月10日检索了案件中涉及的两种设备。Luo支付了1200元的设备入场费和退出费用和150元的叉车费。机械公司撤回该诉讼,因为它无法按时支付案件接受费。
2023年4月11日,机械公司向彭州法院提起诉讼,起诉Luo和其他人支付租金,设备入境和出口费以及超过190,000元人民币的维护费。
01
法院认为
尽管该案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原因是由Luo的单方面终止引起的,从减少双方的损失的角度来看,某个机械公司有义务在两党之间的租赁关系后立即撤回租赁的设备,并提前确定两个政党之间的租赁关系。尽管卢在2021年2月21日在2021年2月21日与案件涉及的纠纷的情况下报警之后,尽管卢没有履行其与设备进行积极合作的义务,但警方清楚地告知Guan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事并与双方进行谈判。后来,Guan没有提供证据表明他要求通过咨询或诉讼及时检索设备,并且直到2022年5月17日才提起第一次诉讼。
法院全面考虑了电梯的实际使用时间,合理的谈判时间,设备运输时间和其他因素,并确定设备的实际租赁期限是从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2月21日,原告要求的金额超过了租赁期限。最后,法院裁定Luo向机械公司支付了总租金和占用费。
02
法官的声明
达成合同时,双方应就终止合同条件签订明确的协议。当无法履行合同时,双方应按照诚实和可信赖的原则根据法律独立和友好地谈判。
在此案中,双方都承认,该案涉及的租赁关系已于2020年10月28日终止。双方对租赁设备返回的入境和退出成本和货运成本有争议,未能达成协议,租赁设备于2023年1月10日返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1条,长期未能返回租赁设备的责任问题:在一方违反了合同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未采取损失,则不得为扩大的损失赔偿损失。当事方为防止扩大损失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违反合同。作为一家机械和设备租赁公司,双方都明确表示已终止了租赁关系,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及时恢复设备,以防止设备租金损失的扩大。在机械公司于2021年2月21日向纠纷报告此案后,警察清楚地告知,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两方之间的司法程序或咨询来解决有关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正在阻碍机械公司的设备范围,但要远离机械设备的范围,但造成机械措施的范围,并没有使机器公司恢复。由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恢复设备而造成的扩大损失。法院全面考虑了诸如案件涉及的租赁设备的使用时间和合理的谈判时间,并确定租赁期是从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2月21日。
当合同陷入僵局时,遵守合同必须计算“经济帐户”。即使违反合同的当事方无法履行商定的相关义务,合同遵守合同也应使用合理的救济渠道并尽快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该党遵守合同可能会对损失的扩大负责,这可以说是“伤害一千个敌人并自己伤害八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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