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教育部学术学位委员会发出“博士和硕士论文取样的措施”的通知
学位[2014] 5号
省级,自治区,市政当局的学位委员会直接在中央政府,教育部门(教育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新疆生产与建筑部教育局,中国科学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学院研究生院,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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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随机检查博士和硕士论文的方法
教育部,学位委员会,国务院理事会
2014年1月29日
附录
随机检查博士和硕士论文的方法
第1条为了确保授予学位质量并在随机检查博士和硕士论文方面做得很好,该法规得以制定。
第2条对博士学位论文的随机检查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和实施,并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和实施硕士论文的随机检查;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和实施了对军事系统论文的随机检查。
第3条的论文抽样每年进行一次。抽样的范围是上一学年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样比率约为10%,主论文的抽样比率约为5%。
第4条:博士论文随机考试将直接从国家图书馆检索。绘制硕士论文的方法是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陆军学位委员会决定的。
第5条:博士学位论文审查的要素和硕士论文审查应根据学术和专业学位提出。
第6条:每个随机检查的论文都将发送给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估,专家将根据不同程度类型的要求对论文发表评论。
第7条:如果三个专家中有2个以上(包括2个)对“不合格”论文的评估意见将被公认为为“有问题的论文”。
第8条:三位专家中的一位对论文进行了评估,并以“不合格”的意见发送给两名同行专家进行重新评估。两个重新评估的专家中有1个以上(包括1个)将被认为是“有问题的论文”。
第9条专家审查意见应通过对各个级别的采样部门进行抽样授予学位的机构。有关硕士论文抽样的专家审查意见也应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10条使用专家审查意见用于论文抽样。
(1)专家对学位论文随机检查的评估意见以适当的方式披露。
(2)将针对连续两年有“有问题论文”的学位授予机构进行质量访谈,并具有很高的比例或大量文章。
(3)在对学位授权点的资格评估中,论文抽样的结果将用作重要指标。学位授权点具有高比例的“有问题的论文”,或者将根据相关程序下令在时间限制内纠正大量文章。如果纠正后仍未满足要求,则应认为无法保证教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并且将撤销学位授权。
(4)学位授予机构应使用有关学位论文抽样的专家审查意见,作为确定单位导师的入学资格并分配研究生教育资源的重要依据。
第11条对论文的随机检查必须绝对消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随机检查工作的正常进展。参加评估工作的专家必须公平,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估工作。
第12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办公室应负责解释这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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