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影《我和我的家乡》于各大影院热映。其中,第一个片段是《北京好人》,它讲述了一个“医保卡出借他人就医”的故事。电影中有句话令人印象深刻,即医保是国家用来给人治病的,治谁都是在进行治疗。那么,到底是否真的是治谁都是在进行治疗呢?
10 月 13 日,市医保局的相关负责人表明,医保基金的作用是为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清楚地规定,医保卡只能由本人使用。把自己的医保卡借给他人去就医,或者拿着他人的医保卡冒充本人去就医,这种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参保人员若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其医保卡可能会被暂停使用,同时还会受到行政处罚。倘若情节较为严重,那么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卡实行“一人一卡、专卡专用”
医保是国家给予我们的一种福利。只要按照规定参加了医疗保障,那么在生病的时候,就可以凭借医保来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医保卡里存有每个参保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以及社保编号。
那么,医保卡里的钱是自己的吗?
武汉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参保人名下的钱确实属于参保人,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医保卡与其他储蓄卡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记账方式,被称作医保个人账户。1998 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首次提出并设立了医保个人账户。在设定之初就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同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医保卡个人账户的钱属于参保人自己。然而,这些钱不能被随意支配。因为它是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所以需要“专款专用”“专卡专用”。其用途仅限于参保人本人特定的诊疗、购药等方面,也就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使用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使用。
将医保卡出借他人使用属“欺诈骗保”
如果通过医保卡就医、购药,就会被记录在卡里。因此,医保卡外借可能会引发意想不到的道德风险,情况严重的话,会被商业保险拒保,或者因涉嫌骗保而面临重罚。
医疗保险的本质为保险。把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这种行为属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险金的行为。国家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借给他人就医,或者持他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这些都属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此外,出借医保卡可能对商业保险核保和理赔产生影响。外借的医保卡留下了就诊记录,这会影响购买商业保险。并且,在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都会查询被参保人的就医信息。参保人此前外借医保卡给他人留下的“既往病史”,可能导致商业保险公司加费或者做除外责任,情况严重的话可能会直接拒保。
医保卡骗保将受重罚
目前,医保部门在持续推进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定点医疗机构会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定点零售药店会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者购买未获相关批号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参保人将自己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者持他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等情况,这些都属于监管的重点。
据介绍,对于将本人医保卡出借给他人使用这一问题,目前国内医保部门规定,能够给予罚款的处罚,同时也可以停止持卡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甚至还会永久取消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参保人若将医保卡外借给他人用于住院就医,一旦医保稽查人员发现有冒名顶替住院的情况,在查实之后,不但会追回全部住院医疗费用,还会依据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倘若涉及金额较高且符合入刑标准,就会将相关事宜移交司法部门,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时,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要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本法另有规定,就依照规定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对刑法第 266 条进行了立法解释。该立法解释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其内容为:以欺诈的方式、伪造证明材料或者运用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这种行为属于刑法第 266 条所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50 条规定。该规定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若通过欺诈这种行为,或者利用伪造的证明材料,亦或是借助其他手段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会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且会对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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