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和经济合作部的通知,以调整有关进出口业务资格的相关法规
[2000]外国经济和贸易发展审查信号2691
来自中央政府的各个省份,自治区域,市政当局,独立计划地位的城市以及朱达和山图特种经济区,的外国经济和贸易局的外国经济和贸易委员会(部门和官僚)外国经济和贸易委员会(局):
为了进一步标准化进出口业务资格的管理,加速合格企业晋升为国际市场,并支持国有外贸企业的改革,我们的部门已调整了有关进口和出口业务资格的管理规定。特此发出以下通知:
1。在流通领域申请进出口业务资格时,所有类型的国内企业(不包括商业材料供应和营销企业)必须填写“进口和出口业务资格申请表”及其附录(请参阅附录(请参阅附件))。
The and ( and ) of all , , the , with , and , the and of the and , and the and ( ) of , , , Xi'an,,,和市政外国经济和贸易委员会(官僚机构的发行局)或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称为中央企业)负责审查应用程序材料的真实性和综合材料的申请和塑造商业企业的申请和塑造业务的责任。
授权的发行当局和中央企业向我们的部门发送简洁的信息。除了提交所需的材料或我们部门提交的其他材料外,不会提交其他报告或解释材料。
2。对当前的进出口业务资格条件和相关法规进行以下调整:
(1)对于由制造商控制的进出口公司,应根据外贸公司的业务范围来处理外贸公司的业务范围。它的业务范围是:运营和代理各种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了由国家限制的商品和技术外,公司的进口和出口公司禁止,并且没有附加进出口目录)。
生产企业建立了进出口公司后,我们的部门将不再取消原始生产企业的进出口运营权。如果原始生产企业不再从事进出口业务,则企业位置的授权发行权以处理取消。
已批准建立的生产企业的进出口公司应由授权的发行权处理以扩大其业务范围。每个授权的发行机构都可以处理外贸和经济合作部最初批准的文件,以根据当地条件建立出口和出口公司,或在明年的年度审查中统一处理。
(ii)如果隶属于中央企业的企业申请进出口权,或者中央企业在其他地方建立外贸公司,则应处理以下规定:
1。申请人公司应是由中央企业控制的企业,或者由中央企业的二级公司控制的第三级公司;
2。申请企业注册资本的标准与当地外交贸易流通公司的标准相同,也就是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中部和西部地区的300万元人民币);
3。除了中央企业的位置外,只有中央企业可以在同一城市建立一家进出口公司。
(iii)不再批准用于经济特区的总数。废除全部控制权后,必须审查企业的注册资本,也就是说,注册资本不得小于300万元。
对于在上海成立的外贸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条件也根据上述标准处理,并取消了原始母公司出口绩效审查的条件。
如果经济特区批准外贸公司和上海外贸公司,如果他们在经济特区外或上海以外经营进出口业务,则应满足规定的条件并向外交部向外贸部报告以供批准。
(iv)授权前省会首都完成按照法规,完成本地公共企业企业(包括高科技企业和科学研究机构)的自行运营和出口权的注册程序。
(v)申请外部合同项目资格的企业,如果符合进口和出口业务资格中规定的条件(注册资本,资本供款比例等),他们可以同时申请进口和出口业务资格。获得外部合同项目资格的企业可以根据法规申请进口和出口业务资格。
3。以下调整是针对更改各种进出口企业的名称,表格和相关事项的当前规定的调整:
(1)外国经济企业的姓名将不再提交我们的部门批准或批准,授权的发行机构将处理“进口和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名称更改程序。
对于中央企业在当地建立的企业,授权的发行机构应根据适用于中央企业重命名的文件进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更改程序。
如果您属于外国经济企业,除了处理上述法规外,您还必须去我们的合作部门处理“外国合同工程劳动合作许可证”的名称更改程序。
(2)所有类型的进出口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和本地企业)已重组,权益比的变化。如果公众所有权仍然是主体(国有或集体经济组件占50%以上),并且主要股东单位没有改变,我们的部门将不再处理进口和出口运营权的批准程序。
(iii)对于中央企业及其附属企业(二级或第三级公司),并更改其主管部门或附属关系(如果转移给地方政府或转移到其他企业),我们的部门将不再遵守批准或批准程序。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或权益的变更的规定处理程序,并转到授权的发行权,以处理更改“进口和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程序。但是,主管部门的变更,附属关系和外部合同劳动企业的经营权转移仍然需要提交我们的部门批准。
(4)公共拥有的生产企业和科学研究机构将其进出口转移给其属于或控制的企业,并应由企业地点的授权发行当局处理。
对于1998年底之前已经获得了我们部门自我运营和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如果由于重组申请而进行重组申请后,运营权被转移到新建立的生产企业,则不需要新企业的注册资本,并且将根据上述规定处理运营权的转让。
(v)当企业遵守姓名更改,转让或吊销等程序时,它应将企业的“进出口和出口企业资格证书”退还给企业的授权发行机构。授权的发行机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或取消进出口企业代码的程序,并将数据通过互联网传输到我们部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所有授权的发行机构应向该部门报告公司的变更处理状态以进行季度提交。
(vi)仍将向我们的部门报告流通领域中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资格的转让。
(7)外贸公司成立了非法律分支机构,将不再向我们的部门提交批准。该公司将直接前往工业和商业部门进行注册。
特此通知。
附件:进出口业务资格的申请表(省略)
附件:由工业和商业,税收,统计和外贸企业确认的特殊材料和报告(省略)
外贸部
201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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